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外商來臺設立辦事處,如果沒有要對外營業,只有簽約及採購等行為,除了辦理外國公司認許之外,要去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嗎?
- Details
- Category: 登記相關
- Published on Tuesday, 10 March 2015 11:58
- Hits: 12528
財政部民國 75年09月0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 主旨: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相同情形者,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應一致辦理。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聯絡處或分公司,如僅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尚非屬銷售勞務性質,其國外總機構按實際需要匯入之採購費用,並非該聯絡處或分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財政部760502台財稅第7586964號函 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僅為其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等工作,無對外營業者,依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應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至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