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差異比較

 

項目

台灣公司

台灣分公司

台灣辦事處

名稱

○○企業社 ○○(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美商○○(股份)有限公司

規定

同國內商業登記規定

全國不得重覆

中文名稱不具專用權對外法律行為應以外文為之

資本額

同國內公司規定

l   有限公司:無,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l   股份有限公司:無,但須足敷設立成本。

l   特許行業例外

沒有資本額限制

資本簽證

行號:同國內商業規定。      

公司:需會計師簽證

無須會計師簽證 須提供水單及匯款通知書

不需要會計師簽證

代理人

同國內公司行號規定

l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1位      

l   經理人:1位      

l   二者可同一人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1位

決議文件

同國內公司規定

l   母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l   代理人及經理人指派書(POA) 須要公證

代理人指派書(POA) 須要公證

決議方式

同國內公司規定

國外母公司決議

國外公司決議

股東責任

同國內公司規定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母公司在台灣為法律行為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國外公司在台灣為法律行為

公司登記

同國內公司規定

分公司登記

營利登記

盈餘分配

同國內公司規定

稅後所得非屬盈餘

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

盈餘課徵

l   同國內公司規定  

l   匯給個人按居留期間扣繳

l   匯給母公司須就源扣繳20%

l   盈餘匯回非屬分配      

l   沒有加徵問題

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

營業稅率

5%

5%

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

所得稅率

17%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營運據點比較

 

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

定義

國内獨立法人 外國法人為股東如同台灣公司

外國總公司在台分公司有意在台營業屬外商性質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 無意營業僅有業務上之 法律行為(簽約、報價議 價、投標、採購)

地位

具獨立之法人格

不具法人格,由外國總公司負擔權利義務

同分公司

設立程序

向經濟部申請設立

向經濟部申請認許設立

向經濟部申請報備

投審會腳色

須經投審會許可

不須經投審會許可

不須經投審會許可

資本來源

外國法人出資,資本屬國内獨立法人

無自有資本及股份

無自有資本及股份

營運資金

自有資金

外國總公司提供 營運資金

外國總公司提供營運資金

代表人 (負責人)

由外國母公司指派代表人(董事、監察人)

由外國總公司指派代理人及經理人(自然人)

由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

營業稅

5%

可開立發票

5%

可開立發票

若僅聯絡處如無對外營 業得免辦營業登記

財產稅

同本國公司

同本國公司

-

所得稅

l   結算申報17%

l   全球所得併入

l   在台部分:結算申報17% (採所§25,26者除外)

l   集團部份:併回總公司申報所得稅

l   同分公司

l   無固定營業場所:扣繳

盈餘匯回

盈餘分配給母公司時,須就源扣繳20%

盈餘匯回給總公司時,無需再就源扣繳

同分公司

未分配盈加徵所得稅

10%

部份可抵繳

兩稅合一

同本國公司,惟外國股 東不適用兩稅合一

不適用,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同分公司

盈虧互抵

獨立設帳,可採所得稅法§25者除外

所§39:公司組織才可盈 虧互抵

公開發行

不可

不可

 

子公司

分公司

定義

國内獨立法人 外國法人為股東如同台灣公司

外國總公司在台分公司 有意在台營業 屬外商性質

所得稅

結算申報25%全球所得併入

在台部分:結算申報25%

盈餘匯回

盈餘分配給母公司時扣繳 20%

盈餘匯回

未分配盈餘加 徵所得稅

10%

部份可抵繳

財產稅

同本國公司

同本國公司

融資管道-國外

經投審會借款投資許可,不受外匯結匯限額,本金及利得可隨時匯回母公司,不須先辦理減資

外匯結匯限額每年5千萬美金超過向經濟部辦理增加營運資金之登記

取得土地投資土地

l   同本國公司,限制較少

l   預計長期投資、與台灣建商合建分售分屋、以不動產標的向銀行融資貸款建議設子公司

  1. 投資土地期限短適用-短期獲利了結立即將盈餘匯出,外國人不能取得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的土
  2. 外國人為自用或投資的目的,雖可取得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等不動產,但每次取得皆須申請縣(市)政府核准、且可取得的面積及地點 亦受縣(市)政府相關規定的限制
  3. 交易金額過大或涉及國内重大建設、整體經濟 的重大投資尚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4. 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受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 即其前提為台灣人在該外國亦必須有權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 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投資國内證券

l   同本國公司

l   股權大於1/3時,轉投資須經投審會核准

只能投資上市櫃、興櫃、私募等,視為外資(投資額度:一年可匯入及匯出5000萬美元)

營利事業屬人兼採屬地主義

總機構位置

固定營業場所

營業代理人

境内來源所得

境外來源所得

在中華民國境内

-

課稅-結算申報

課稅-合併結算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外

-

課稅-結算申報

不課稅

在中華民國境外

課稅-結算申報

不課稅

在中華民國境外

課稅-就源扣繳

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