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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子公司轉分公司之稅務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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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新聞輯要
- Published on Friday, 28 November 2014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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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火速通過財政改革方案,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自民國104年起外商獲配台灣子公司已繳納過未分配盈餘稅之股利收入,可抵繳的未分配盈餘可扣抵稅額將會減半,造成外商稅賦增加,外商可藉此考慮是否有合理之商業目的可將在台之轉投資子公司轉型為分公司型態,以降低稅賦。茲將外商在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稅賦分析如下表:
型態 |
子公司 |
分公司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7% |
17% |
未分配盈餘稅 |
10% |
免申報 |
股利匯回母(總)公司 |
20%(註) |
無 |
註:如母公司與台灣有租稅協定的國家,獲配由台灣子公司匯回之股利,扣繳率可降低至10%或15%
由上表可知,子公司的稅賦較分公司為高,但國外子公司轉為分公司時,有下列事項必須要一併綜合考慮:
- 子公司以往獲利狀況
如果原外商在台子公司有鉅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如果外商子公司轉成分公司,可能面臨子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盈餘將分配給外國股東,造成外國股東於當年度稅賦增加。
- 股權結構問題
如果原在台子公司是由多位股東共同投資,可能需要考慮是否先於國外成立合資公司,再透過國外合資公司於台灣成立分公司。這時,成立合資公司的地點就相對重要,需要將國外合資公司的營運成本、稅務成本、法令遵循等一併納入考量。
- 分公司無法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
依台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有具創新性的研究發展發展支出,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百分之十五研究發展支出可以抵減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可以抵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百分之三十。分公司無法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優惠。如果原子公司有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轉型為分公司。
- 分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土地
由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無法以在台分公司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必須登記在外國母公司名下,而外國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將視國外公司是否與台灣有平等互惠之規定。
- 產品認證問題
早期外商投資台灣,多側重台灣之製造能力,某些產業於銷貨時,供應商必須經過產品或工廠認證,才能出貨給客戶,通常這些產品或工廠認證都必須花費時間,如果產品多樣化,於子公司轉分公司的轉型期,原子公司與新分公司的認證接軌,也是需要考量。
上述僅列舉一般外商子公司轉分公司需列入評估之因素,然個別公司狀況不定相同,建議轉換時應諮詢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