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頒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放寬出口虛報案件免罰標準

財政部令頒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放寬出口虛報案件免罰標準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基於關務法規合理化、公平化,兼顧輕微違章行為人權益之保障,財政部103年12月23日修正發布「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出口虛報案件免罰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出口貨物毋須課稅,原申報或繳驗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所生影響應較進口虛報案件涉及漏稅輕微。而現行進口虛報案件,以漏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即得免罰;惟原出口虛報案件之免罰標準較進口虛報案件嚴格,為期衡平,並昭公允,新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放寬出口虛報案件免罰標準,從原本的價格差額5千元提升至5萬元。

二、又因出口貨物如涉有虛報並違反輸出規定、侵害其他法規規範價值或將影   響日後進口課徵關稅之正確性者,難謂其情節輕微,遂增訂下列例外規定:(一)出口貨物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二)出口贓車、贓物或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交易之車輛。(三)出口貨物報明委外加工並將再復運進口。(四)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紀錄,排除免罰之適用。

三、鑒於行為人短期屢犯海關緝私條例所定違章行為,其應受責難程度較高,要難認屬情節輕微,允宜裁罰,以遏止不法再犯並防止權利濫用,針對其違章情節雖符免罰標準但一年內違章3次以上之累犯,增訂排除適用免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