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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和新加坡及香港稅務簡單比較
- Details
- Category: 國際貿易
- Published on Monday, 11 May 2015 19:18
- Hits: 56943
台灣 |
新加坡 |
香港 |
|
公司所得稅稅率 |
17% |
17% |
16.5% |
未分配盈餘是課稅 |
要;稅率為10%,此規定當時是因應兩稅合一才制定。(註三) |
無 |
無 |
營業稅 |
5%(一般營業人);營業稅為內含 |
7%;新加坡的營業稅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ST; Goods and service tax),在新加坡境內提供商品及服務及進口貨物均會被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
無 |
是否應營業登記 |
要 |
一年度營業額在新幣100萬元以上者需營業登記。 |
要 |
公司稅課稅基礎 |
境內外所得均要列入營所稅課稅。 |
對於居民與非居民,在新加坡賺取或衍生的收入及在新加坡收取或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均需繳納公司所得稅。(註五) |
在香港經營企業只需就在香港賺取或衍生的收入繳納利得稅。 源於海外的收入,包括匯入香港的收入,並不需於香港納稅。(註四) |
股利匯出扣繳稅率 |
20%(註一) |
0%(註一) |
0%(註二) |
和大陸是否有簽訂租稅協定 |
無;未來有可能簽兩岸租稅協定 |
有 |
有 |
和台灣是否有簽租稅協定 |
N/A |
有 |
無 |
自然人及本地居民董事要求 |
無 |
至少要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並為新加坡居民。 |
無 |
註一:台灣和新加坡有租稅協定,兩方企業的股利匯出扣繳稅率加上在當地所繳營所稅不得高於40%,此租稅協定是台灣少數有允許間接稅額扣抵的租稅協定。
註二:台灣和香港目前無租稅協定。
註三:民國87年實施兩稅合一時,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營所稅稅率為25%,為了避免公司不分配盈餘,故特別制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規定。
註四:以下摘自於香港稅務局稅務手冊之說明
業務是否在香港境內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決的稅務案例。
以下各項均視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收入 :-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任何錄音,或任何與該等膠卷、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從2004年6月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關支出扣稅的話,則在海外使用或有權使用此等財產而收取的款項亦包括在內。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而收取租賃費、租金或其他類似收費款項。
註五:新加坡公司收到海外匯回股利在以下情況下免計入新加坡課稅所得:
- 此股利在外國已課徵過稅捐
- 此股利在匯回新加坡時,該國外課稅國稅率至少稅率為15%
- 需經稅務人員審查以上兩項所取得之稅務文件才可免計入新加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