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外幣存款帳戶之匯兌損益處理

 

 

賦稅新聞

財政部1000725新聞稿

將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外幣存款帳戶或活定存帳戶互轉或定存展期續存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兌換虧損之認列時點,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方得列為損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將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外幣存款帳戶或活定存帳戶互轉或定存展期續存,其雖有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家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定期之外幣存款到期續存時,將原購買外幣之匯率與續存時之匯率差額100餘萬元列報當年度之兌換虧損,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故該列計之損失100餘萬元予以剔除補稅。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幣轉存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屬尚未實現

營利事業進出口貿易時,使用外幣交易計價,一定會有兌換損益發生,但是正確計算匯兌損益並檢附損益計算明細,是匯兌損益能否認列的關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口有外幣銷貨收入,要先以出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銷貨收入,等收到外幣貨款,再以實際收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進口貨物時也是以此類推,先以進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進貨成本,等支付外幣貨款,再以實際付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匯兌損益計算包括2個階段,第1階段在進銷貨收付價款,第2階段在存取外幣帳戶,大多數營利事業在第1階段的兌換損益計算比較不會出錯,但是接下來存入外幣帳戶時,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外幣帳戶平均匯率的計算。在每次存入外幣時,外幣帳戶會因匯率變動而不斷更新平均匯率,所以外幣帳戶提領時的平均匯率和可兌換的匯率並不相同,營利事業還要再計算這部分的兌換損益才對。

舉例來說,甲公司99年1月開立外幣帳戶,存入美金100元,存入時的匯率是32元,價值台幣3,200元,2月收到外銷貨款美金100元,存入外幣帳戶時匯率是31元,這時計入外幣帳戶美金100元,價值台幣 3,100元,外幣帳戶合計有美金200元,價值台幣6,300元,平均匯率是31.5元,如果3月從外幣帳戶提取美金100元,提取時的匯率是33元,這時因為可兌換的匯率較平均匯率多了1.5元,就會產生兌換利益150元;如果提取時的匯率是30元,則可兌換的匯率較平均匯率少了1.5元,產生兌換損失15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果無法提示兌換損益相關計算明細,包括外幣帳戶的平均匯率計算依據,兌換損失超過兌換利益的部分,將不予認列。尤其在匯率波動大的時候,營利事業更應注意平時就要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以免遭到損失卻無法列報,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