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貿易之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轉口貿易.1

 

 

甲(貿易商)

乙(貿易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 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4.乙給甲之商業發票
5.乙給 A 之出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1.乙取得甲收入證明件
2.乙付款證明文件
3.甲給乙之訂貨文件
4.乙給甲商業發票
5.B 給乙商業發票
6 乙取得 B 之出口證明(如提貨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
財政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
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號

備註

依財政部 94 年 10 月 4 日台稅財稅字第   09404551250 號解 釋,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 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 備註 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 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   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 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