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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 Details
- Category: 國際貿易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November 2014 06:15
- Hits: 4874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一)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二)要取得外匯收入為要件
(三)申報實務:
1.零稅率銷售額列在非經海關銷售額欄
2.需檢附外匯收入證明
3.國外之訂單及指示轉交之證明文件
【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函】
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
主 旨:
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本部75年7月30日台財稅第7556549號函及93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81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四、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二點規定中,「仍應依本部75年7月30日台財稅第7556549號函辦理」等文字修正為「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五、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應依本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