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經國外客外指定,將外銷貨物送交保稅工廠再加工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

 

甲(園區事業)

乙(保稅區加工廠)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非經海關外銷貨物(外 銷方式:1)

申報銷售額

全額銷貨收入

加工收入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P2報單(科園區售與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不列海關交查總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保稅工廠出口報單及國 外加工契約、P2報單

財政部函釋規定

87/07/15台財稅字第871954372號令

備註

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

【78/11/11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

主旨:核釋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有關銷售額之認定疑義。

說明:

二、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89/4/1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