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訂單轉單至國外供應商出貨

外銷訂單轉單至國外供應商出貨

國外輸出型

國內貿易商甲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申報銷售額

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1.取得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A與甲及甲與B之交易證明文件(如:商業發票)

4.B交付之提單影本式送貨單影本

財政部函釋規定

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

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78/11/23台財稅第780691662號函

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

備註

  • 參考財政部77年8月18日台稅財稅字第77057258號解釋。
  • 實務上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G3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依財政部賦稅署88/08/0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釋,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國內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已的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送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過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國內公司與國外公司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居間之認定:

   

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送國外客戶雖經我國但不經過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77/09/17台財稅第 770661420號函】

   

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有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78/11/23台財稅第780691662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台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件(如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商新台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     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

   

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貨並委由當地廠商交貨者可按差額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購貨物,轉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直接交貨與大陸客戶之貿易型態,應依收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比照本部81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84/12/13台財稅字第841660676號函)

   

核釋國內營業人接受另一營業人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施作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隨著國際會展產業蓬勃發展,我國廠商赴國外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日趨活絡,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承攬境外會場之裝潢工程亦趨頻仍。承攬合約之雙方雖約定由受託人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庛擔保等責任,惟若會場工程係委由境外協力廠商實際施作,該項收入究應如何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多有爭訟。為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該部爰發布新令核釋國外廠商接受我國營業人委託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

   

  財政部指出,上開交易中,施作場所之所在地既在境外,其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外,依消費地課徵營業稅原則,國外廠商(丙)提供是類施作勞務取得之代價,應由其所在國政府取得課稅權,該收入尚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至營業人(甲)無論以承攬轉包方式或居間仲介方式賺取收付款差額或佣金收入,其勞務使用者如為國內委託人,因勞務屬性與外銷無關,應按5%徵收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交易中,國內營業人(甲)若未委託國外廠商(丙)而係親赴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其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聯絡電話:232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