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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訂單轉給國內供應商出貨
- Details
- Category: 國際貿易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7 November 2014 01:00
- Hits: 5940
國內輸出型 |
國內貿易商甲 |
國內供應乙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
申報銷售額 |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發票抬頭為國內供應商 |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發票抬頭為國外客戶 |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A與甲之交易證明文件 4.甲與乙之交易證明文件 5.乙出口報單等相關證 |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51號函 |
|
備註 |
上表適用於轉開信用狀(L/C),即為轉讓交易與乙直接外銷,甲貿易商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零稅率發票給A。 |
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如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依約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商,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應以國外進口商為抬頭按1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自82/04/01起按報關金額申報銷售額,自 86/07/01起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
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5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