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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逃漏特銷稅,小心補稅受罰
- Details
- Category: 不動產
- Published on Tuesday, 28 October 2014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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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逃漏特銷稅,小心補稅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特銷稅。惟如取巧安排利用名下無房地之人頭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規避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於102年間向法院標購取得4筆房地,均透過先贈與其前妻乙君,乙君隨即將受贈取得之法拍房地於2年內陸續出售,雖乙君出售房地時均因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規定,免徵特銷稅;惟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乙君收到出售房地價金後,旋即轉入其前夫甲君銀行帳戶,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甲君利用乙君名義銷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歸課甲君漏未申報銷售價格合計2,000萬元,按適用稅率15%,補徵特銷稅額300萬元,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乃處以所漏稅額1.5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經常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切勿心存僥倖,如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者,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