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臺中訊)房市正夯,經常有營業人詢問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特別注意那些事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建商出售預售屋時皆會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除載明買賣標的內容外,更重要的是約定價金之給付時間與方式。建商通常會按其約定收款名目(如訂金、按工程期應給付金額、尾款金額等),收取各該款項,並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其中常有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預售屋買賣尾款之情形,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
 
該局進一步表示,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世豪,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26)


更新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