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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設立組織形態選擇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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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案例介紹
- Published on Friday, 08 July 2016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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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inside.com.tw/2013/10/29/foreign-companies-to-establish-r-d-centers 外商來台設立研發中心之組織形態選擇–公司法及稅務觀點 本文為客座作者James(https://www.facebook.com/james.chang.5209)投稿,以下為他的自我介紹: 執業會計師;不斷思考如何在這個傳統的產業創新,也喜歡協助創新產業解決現實世界的傳統問題;深信知識經濟是兼顧環保與發展的答案,期待網路產業成為台灣下一個明日之星! 台灣工程師的聰明、勤奮、敬業、及物美價廉聞名國際,許多外商都會考慮在台灣設立研發中心。然而,外商來台設立的研發中心究竟應該採取何種組織形態較合適呢?「辦事處」、「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分別有什麼優缺點呢?本文主要由公司法及稅務觀點提出建議供參考… 一、辦事處 (一)公司法觀點 一般而言,設立辦事處是指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意營業」,只有「派其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註1)。而所謂「營業」及「業務上之法律行為」的定義如下(註2): 營業:原則上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 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包括「簽約、投標、報價、採購、議價」等。 我們一般認為聘請工程師進行研發,較類似「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與「簽約、投標、報價、採購、議價」差距較遠,因此容易被視為「營業」而非「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故通常並不建議採辦事處形態。 (二)所得稅觀點 國外在台辦事處如無對外營業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註3、註4)。然而研發是否屬於營業活動,可能存在爭議。 (三)營業稅觀點 辦事處不允許營業活動,因此理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況,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然而研發是否屬於營業活動,可能存在爭議。 二、子公司 (一)公司法觀點 子公司在法律上為完整獨立的個體,具有法人格,可以從事實質營業功能。 (二)所得稅觀點 首先,在台研發中心提供「研發服務」予國外母公司,國外母公司通常按成本加成或其他計算方式支付報酬予子公司。在這個交易模式下,通常會衍生以下議題: 移轉訂價 針對母子公司間的「關係人交易」,國外母公司該如何制訂支付予研發中心的價格?應讓台灣研發中心保留何種水準之利潤率才符合「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Transfer Pricing Arm-Length Principle)」?是否有可能與稅局事先簽訂「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以降低稅局認定外商公司藉由跨國移轉訂價手段逃避我國稅負之疑慮? 研發投資抵減 研發中心所從事之高新技術發展支出,是否有機會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抵繳所得稅呢?然而,研發投抵租稅優惠的精神乃在鼓勵公司投入具前瞻性、高風險、報酬不確定之研發活動。雖然子公司屬於產業創新條例適用之範圍(註5),然而,在這種「代工研發」的交易模式下,子公司通常可以穩定的從母公司取得一定之報酬,不需自行獨立面對市場之高度不確定性與風險,因此與研發投抵之立法精神不甚相同,適用上可能存在爭議。 盈餘匯回 由於母子公司分別為獨立法人,因此當子公司將盈餘匯回國外母公司時,需扣繳20%(註6)。 (三)營業稅觀點 由於研發中心的唯一「客戶」是國外母公司,所以我們直覺聯想到是否有「外銷勞務零稅率」之適用。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 母公司對於子公司「研發成果之使用情況」。依據適用之法規(註7),外銷勞務之要件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因此若國內子公司研發之成果由國外母公司轉授權予國內其他公司使用以收取權利金,將可能導致子公司不適用「外銷勞務零稅率」。正面的例子則包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資訊服務收入可適用零稅率」、「公司收取國外關係企業分攤之管理費可適用零稅率(註9)」等。 三、分公司 (一)公司法觀點 外國公司經我國政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註10)。 (二)所得稅觀點 與子公司相同,分公司亦面對以下議題: 移轉訂價:與子公司無重大差異 研發投資抵減:分公司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相關優惠。 盈餘匯回:由於總分公司視為一體,因此台灣分公司盈餘匯回國外母公司時不需扣繳。 (三)營業稅觀點 分公司在營業稅上之待遇與子公司並無重大差別。 結論與建議 (一)原則上,「分公司」可能是較常見的選擇 首先考量研發活動之性質,「辦事處」可能面臨「研發是否應屬於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的質疑; 其次考量所得稅方面議題: 移轉訂價:子公司與分公司並無重大差異; 研發投資抵減:子公司雖然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但考量「代工研發」之性質,可能面臨稅局之挑戰,結果可能與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分公司相同; 盈餘匯回:子公司需扣繳20%,分公司則不需扣繳,故以分公司較為有利。 最後考量營業稅,子公司與分公司並無重大差異。 綜上所述,分公司與子公司較辦事處可行,而其中分公司在盈餘匯回時可避免扣繳稅款20%,又較子公司有利。 (二)別忘了「租稅協定」… 在稅務方面,除了以上提到的一般所得稅、營業稅議題之外,我國目前已與英、法、德等25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11,其中包括針對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訂有優惠扣繳稅率協議。若外商來自租稅協定國,可考慮申請適用。 (三)全球租稅規劃與關係人交易安排 在簽訂跨國母子公司間委託研發合約時,建議委任涉及的租稅主權國家的會計師分別給予交易模式規劃、稅務風險評估、移轉訂價分析、租稅優惠方面之建議。我們通常會建議由母公司所在國之會計師擔任集團全球整體租稅規劃之統籌,各子公司所在國會計師配合提供當地之租稅法令諮詢與建議,以協助統籌會計師從較宏觀之角度評估集團全球整體之跨國稅負問題。 (四)勿忘初衷–稅務以外… 我們通常「不建議」客戶將稅務問題作為最優先之決策考量,因為過於刻意、扭曲的安排很可能引來避稅的聯想,面臨「實質課稅原則」的挑戰。以本案為例,外商來台設立研發中心的出發點是為了善用台灣聰明、勤奮、敬業的工程師,為了留住這些優秀的工程師的心,或許發放子公司股票選擇權、員工分紅認股是不錯的想法,此時「子公司」就是唯一可行的選擇,即使「分公司」可以避免20%的盈餘匯回扣繳稅款,也已經不重要了。 |
資料來源:http://www.mricpa.com.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42104 營所稅17% 外商分公司最有利 【工商時報】 未來營所稅率降至17%,會計師表示,此舉對外商分公司最有利,將令台商重新思考全球佈局;律師表示,台商和外商可能會先在第三地成立控股公司,再成立台灣分公司,就可規避股利稅。 會計師表示,營所稅降到17%之後,一般公司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總稅負會回到40%;外商子公司的盈餘匯回母公司,股利要扣繳10%或20%;外商分公司的盈餘匯回境外母公司可以免稅,總稅負只繳17%,對台商和外商最有利,因此,企業將重新思考全球布局,希望以外商分公司的模式,在台灣經營。以前,外商分公司有不能享受租稅減免的缺點,而現在則享有5年免稅,同時,很多投資抵減都取消了,所以對分公司更有利,但前提是要有「實質營運」。 因為台灣的分公司如果只是紙上公司,會被國稅局稽查移轉訂價,調高所得、補稅。所謂「實質營運」,OECD認為,應有「人」管理其營運的風險,公司具有實質功能,並承擔實質風險,例如存貨瑕疵擔保等。 律師表示,外商在選擇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考慮的因素很複雜,一般而言,外商的上市公司偏好成立子公司,權利義務很清楚,如果要賠償,子公司賠光就算了;而分公司的賠償會燒回母公司,母公司要概括承受分公司的債務,沒有防火牆。 律師說,實務上有很多做法,最常見是多設幾層法律架構,先在租稅低的第三地(例如,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成立控股公司,再到台灣成立分公司,可以把發生賠付的風險鎖在第三地,又可以只繳營所稅,不必支付股利稅,有防火牆和避稅的雙重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