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反避稅條款之介紹

5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12000021-260202

反避稅 境外持股逾50%要課稅

工商時報-財經 2016年4月12日 04:09:38

行政院政委林祖嘉昨(11)日審查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他表示,未來台母公司及關係人對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逾50%,或境外公司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必須在台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稅收7、80億元。

但因兩岸租稅協議尚未通過生效,如果政府一方面在台建立反避稅機制,是否對台灣企業或台商造成重複課稅影響,有無影響或影響多大,林祖嘉指示財政部儘速辦理公聽會,也同步將法案報院核定,送立法院審議。

林祖嘉表示,反避稅已是國際潮流趨勢,有必要訂定法律規範。「所得稅法43條之3,43條之4」的 「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是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只要在台企業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境外受控公司股權合計超過50%以上,海外收益盈餘不論有無分配匯回,在台企業都要按持股比率向國庫繳稅,防杜國內企業遞延繳稅,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

第2個重點是,訂定反制企業轉換居住者身分的「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居住者身分視「實際管理處所」來決定,避免其規避稅負。

官員表示,研判是否課稅,要看在台母公司、關係人及所有關係企業合計對受控境外公司股權有無逾50%,若有,就按持股比率課稅。

而股權未逾50%,但對受控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也要課稅。亦即在台企業對境外受控企業可指派總經理決定董事等重要人事,對財務重大決策有決定權,即使持股只有5%、10%,但具重大實質影響力就得課稅,若無持股就不必課稅。

官員說,這次對受控境外公司所在地的「低稅負地區」有明確定義,受控境外公司當地國,或台商赴大陸投資第三地,其稅率低於台灣營所稅70%以下,就納入課稅範圍,亦即當地國營所稅在12%以下或免稅天堂都在課稅範圍。

此外,立委希望財政部明訂「豁免條款」,官員說,為避免企業到境外設立紙上公司,未來若受控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的活動,其在台企業就不會納入課稅範圍。

究竟多少企業受影響,據悉財政部確已初步估算掌握在台企業有在海外開曼,英屬維京群島、巴拿馬等免稅天堂註冊的公司代號,但尚未分析是科技業、傳產業或非公發公司居多。

經濟部會中也要求,受控境外企業(CFC)要定義清楚,還有何謂「具影響力」,都應明訂在母法。

(工商時報)

7

 

資料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02247

 

假外資、境外紙上公司 難再避稅

2016-06-20

實際管理處所在台 就需課稅

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反避稅條款」除了規範受控外國公司(CFC)外,另有「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這對過去至境外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他國的中小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影響最大;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就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PEM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會針對此種經營型態追稅,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卻有營利事業利用此原則,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以轉換身分,規避稅負。

因此,PEM制度要求,未來若有境外公司被發現「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就須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楊建華表示,被認定為PEM後,增加的稅負包括營所稅十七%、未分配盈餘十%等,並須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其分配給國內個人股東的股利,也會由股東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稅率二十%,未達一百萬元免申報,免稅額六七○萬元)變成個人的營利所得,須併入綜所稅報繳,適用累進稅率五%至四十五%。

楊建華表示,PEM制度對繞道租稅天堂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中國或外地的中小企業,以及將國內業務營運移往境外紙上公司避稅的國際貿易企業,都會產生影響。但對F股影響有限,因其上市前已通過「迂迴上市」審查,主要實際營運地點應不在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