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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反避稅條款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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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案例介紹
- Published on Friday, 08 July 2016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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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27000227-260205 反避稅上路 受控外國公司 可改由台灣直接投資 2016年05月27日 04:10 王姿琳/台北報導 巴拿馬文件案促使全球重視反避稅議題,我國反避稅條款也已送立法院審議。如果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在台有實際營業處所(PEM)兩者皆需繳納台灣稅款,會計師建議,台灣公司可趁機檢視目前投資架構,原透過控股公司投資的子公司,可改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即是俗稱的「反避稅條款」,主要適用兩種對象,一是CFC盈餘無論有無匯回,都須計入台灣母公司當年度所得課稅;二是只要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稅負較低的地區或國家,均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CFC的潛在影響有兩大方向,首先是集團母公司目前針對保留於海外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其所得稅處理,自CFC法令施行後,將對集團財務報表產生衝擊。 其次,由於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於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因此,集團母公司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的海外營運子公司,將無法適用稅額扣抵,建議應檢視目前的投資架構。 例如CFC法令施行後,一家日本子公司稅後淨利為100元,扣繳稅款後,還須扣除台灣營所稅17%,此外,由於國外稅額扣抵為透過控股公司的兩層關係,並無法適用國外稅額扣抵,因此最終淨現金稅負為33.6元,不減反增。 有鑑於此,楊建華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投資架構,是否能透過租稅協定等方式,有效率使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降低整體稅負。同時,也應該考慮是否該改變投資架構,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或選擇非CFC之間的控股公司,未來才能使用國外稅額扣抵。 (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