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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登記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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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本國公司登記
- Published on Tuesday, 15 March 2016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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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4日施行 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並且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經濟部於今(104)年2月著手研修公司法,秉持放寬新創公司募資之法令限制,提供新創企業更具彈性之股權規劃空間,並尊重創業者創業理念與價值之理念,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此公司法修正案受到新創業者與工商界廣泛討論與期待,行政院於本年5月送立法院後,立法院於本年6月15日完成三讀程序,7月1日由總統公布。經濟部經由2個多月的準備工作後,完成相關後續配套,將由行政院公布於本年9月4日施行。 本次新法之修正特點說明如下: 一、股權安排具有彈性,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新法規定股東人數以50人為上限,並得在章程中訂明股份轉讓之限制,確保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協力,維持公司的閉鎖性。另外,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具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或對特定人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以及與其他股東約定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等機制,均能有效進一步鞏固創業團隊對公司的主導權。 二、降低創業門檻,鼓勵新創與對外引資 新制度允許股東在一定比例內,以信用、勞務出資,亦即缺乏資金的年輕創業家,得以本身的信用或專業技能作為出資創業,減少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然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此新制度,影響民眾對於公司制度之信賴,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具有一定的公司資本適足,以維持正常營運與承擔商業經營風險,以及保障交易安全下,宜循序漸進適度容許公司一定比例之信用、勞務出資有其必要。經濟部經由本年7月24日邀集新創業者、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各專家學者共同深入討論後,達成共識決定公司實收資本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之公司,其資本以信用、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上限比例則為四分之一。此外,公司得選擇發行無面額股,便於在吸引新資金挹注時,得兼顧原有股東權益之維持。 三、多次分派盈餘,有助新創事業引才留才 公司得每半年分派盈餘或對公司優秀的員工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並搭配發行無面額股票,將可以更有效地激勵認同發展前景之員工留任與投入事業之經營,或是針對不同的潛在合作夥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奠定雙方策略合作的基礎。 四、簡化公司治理,增加經營效率 公司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由股東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召開股東會,以因應企業經營全球化之趨勢,增加公司決策效率。此外,公司的盈餘分派可由監察人查核後,由董事會決議發放,無須再經由股東會承認,以簡化公司決策的流程。 五、保障少數股東與交易安全 閉鎖公司應在章程中標明其閉鎖性質,並且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此外,公司的出資及資本額,仍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股份轉讓時,也應給予相關書面文件,以保障整體交易安全。 經濟部商業司新聞稿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聯絡電話:23966292、0936-945-897 電子郵件信箱: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第5科 陳技正言博 聯絡電話:23212200分機399、0939-919-612 電子郵件信箱: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
公布日期 104-11-04 * 標題 財政部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外,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抵充之。該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性質類同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所得,為使相關課稅原則更臻明確,以利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展,該部參據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表示,基於股權轉讓限制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特性,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如該股權有限制處分(例如2年內不得處分)規定,得以限制處分原因或條件消滅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以達股東所得延緩課稅並兼顧企業留才之效果。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
閉鎖型公司公司法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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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新公司法規定 |
法條內容 |
說明 |
定義 |
l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人數部分主管機關日後得增加之)。 l 章程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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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 |
l 僅得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 l 出資種類:現金、公司所需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 以勞務或信用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一定比例。 l 非以現金出資須: (1) 全體股東同意; (2) 章程載明; (3) 辦理登記並公開於資訊網站。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行之股份。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
放寬股東一定比例可用勞務出資,除現金給付外,部分可用勞務換股票,有利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創業。此修訂對網路公司、APP開發團隊、文創等各類型早期新創企業受惠最大。 |
發起人選任董監事方式 |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累積投票制方式選任。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
設計發起人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相關事項,使得創業者,無須擔心經營權遭致易位。 |
募資方式 |
原則: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 例外:得向群眾募資(Crowdfunding)。(須透過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募資平台為之)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四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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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限制規定 |
l 章程應載明股份轉讓限制之方式規定。(如轉讓須經其他股東事前同意等。) l 若公司發行股票,股票應載明股份轉讓限制規定;若公司不發行股票,讓與人須在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受讓人得向公司請求章程影本。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五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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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
l 引進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並與票面金額股制度公司僅得擇一發行。 l 若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須於章程載明。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本,不適用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發給現金之規定。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六 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明之;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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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規定 |
l 除原有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類型外,新增第三及五款放寬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 l 允許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及監察人。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
對於創業者創業之理念與價值之尊重,閉鎖性公司也新增特別股之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等制度設計,提供創業者適當工具以鞏固創業者對於公司發展之主權。設計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相關事項,使得創業者於引進新投資時,無須擔心經營權遭致易位。 |
股東會開會相關規定 |
l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方式為之,以視訊會議參與,視為親自出席。 l 股東會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須訂於章程並經全體股東同意)。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
提供公司運作的效率及降低相關成本,由於閉鎖性公司與一般大型公司不同,在不影響股東權益的情況下,部分公司股東會之運作可以予以簡化,如縮短開會之召集時間,並放寬為可經全體股東同意以視訊方式或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迅速達成表決以利公司營運並有效降低召集成本。 |
股東表決權信託 |
l 參照企業併購法第10條第1和2項規定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 l 該約定若未經登記,不得以其對抗公司。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九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 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
為維護小股東權利,同時也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0條規定,閉鎖性公司股東得以書面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表決權信託,以集中股權,保持公司經營方針,使企業管理上穩定發展。 |
會計相關 |
l 得每半會計年度為公司盈餘分派及虧損撥補。 l 分派盈餘前應先預估並保留: (1) 應納稅捐 (2) 彌補虧損 (3) 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 |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得以章程約定以半年結算,以縮短結算期間,讓股東能夠充分了解公司營運狀況並且即時享受經營成果。 |
公司債 |
(1) 普通公司債: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 (2) 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董事會特別決議外,須經股東會決議。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一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七條 之一、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簽證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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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 |
(1) 現金 (2) 公司所需財產 (3) 技術 (4) 勞務 (5) 信用 (6)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二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
排除員工認股相關規定,讓新創公司在尋找投資伙伴或策略性投資人時,股權的規畫較為單純。 |
型態變更 |
l 閉鎖型公司除章程有更高規定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得變更為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l 不符公司法第356-1條規定時,須變更登記,否將面臨主管機關裁罰,情節重大得解散之。 l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型公司,並公司須向各債權人通知及公告。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三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四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
為增加公司組織運作之彈性,閉鎖性公司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組織為非閉鎖型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且非閉鎖性公司若符合條件也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改為閉鎖性公司,對現有已設立公司的企業,增加可以選擇的公司型態。 |
閉鎖性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差異
法規項目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非閉鎖性) |
股東人數 |
不超過50人 |
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 |
出資種類 |
現金、其他資產、技術、信用、勞務(但信用、勞務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一定比例) |
現金、其他資產、技術 |
股權轉讓 |
章程得載明限制股東股份轉讓 |
股份自由轉受讓(但發起設立1年內不得轉讓) |
股東會 |
得視訊會議或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實際集會 |
股東表決權 |
每股一表決權,但得發行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註1) |
每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 |
盈餘分配 |
得每半會計年度分配一次 |
每年度決算分配一次 |
變更組織 |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變更為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
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
註1:
有限公司無股票,自然不得發行特別股。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可發行特別股,但實務上將特別股定位在籌資工具(允許無表決權),通常伴隨著較高且具有累積權利的股息分配,同時限制一股特別股換一股普通股(經濟部九0、五、二二商字第0九00二0九五五四0號)。此外,依公司法179條,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有一個表決權,這種一股一權的模式也讓創業家(常常是經濟弱勢)無法掌握實質經營權。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發行特別股,但將特別股定位在表決權的運用上,允許特別股股東擁有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藉此讓取得少數股份的創業家也可以掌握實質經營權。此外,依第356-7條,閉鎖性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於章程中訂定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換句話說,閉鎖性公司特別股允許一股特別股換多股普通股。
註2: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
對公司而言,可轉換公司債是很重要的一項募資工具,但是過去只有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如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透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向外募資。
註3:
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轉讓出資於他人。不同意的股東可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出資於他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為自由轉讓,倘若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後,創業家將股權變現閃人,將造成投資人的損害,故實務上常以股東協議來限制股權轉讓,但股東之間的協議之契約效力,僅就簽約當事人有效。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限制。此外,公司發行股票者,股票應載明股份轉讓限制規定;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如何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程序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是相同的,列式主要程序如下:
(一) 規劃及設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限定事項(如:股權轉讓、非現金出資、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
(二)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新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三) 召開發起人會議及董事會議
(四)洽請會計師辦理驗資及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五)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填列股東人數、非以現金出資者應填列章程載明之核給股數與抵充金額(信用、勞務出資僅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六)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營業人設立登記
(七) 如有經營進出口業務,向國貿局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及申請進出口廠商資格登記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轉換成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組織型態之變更,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變更為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為雙向轉換,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亦可變更為一般(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至於組織型態是否影響一般創投或天使資金投資考量要素,實務上,一般創投或天使資金不會投資有限公司,不過公司型態並非一般創投或天使資金投資與否之首要考量,一般還是以公司產品發展、營運計劃及獲利模式等為投資評估之重點。
股東若以信用或勞務抵充出資之稅務問題
因新創團隊成員通常缺乏資金,因此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允許股東以不同方式出資,除現行現金、技術外,在一定比例下,允許股東得以勞務或信用方式出資。除減少新創團隊成員資金壓力外,並且給予新創團隊擁有更多操作空間可以招攬優秀人才。關於股東以信用或勞務抵充出資取得公司股權之課稅方式,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