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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登記
旅行業設立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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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本國公司登記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7 October 201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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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處所規定:
(一)同一營業處所內不得為2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二)公司名稱之標識(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
二、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2,500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600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300萬元。
三、經營計畫書內容包括:
1.成立的宗旨。
2.經營之業務。
3.公司組織狀況。
4.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表
5.經理人的職責。
6.未來3年營運計畫及損益預估。
四、公司名稱與其他旅行業名稱之發音相同者,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未逾5年者,其公司名稱不得為旅行業申請使用。
五、流程圖中,四邊形表示籌設及註冊申請人應辦理事項,六邊形表示觀光局辦理事項。
六、流程圖中每一申請步驟均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方可進行下一辦理事項。
◎七、下列人員不得為旅行業發起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並撤銷其登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未逾2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兩年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尚未逾5年者。
※八、台北市營業處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一)「樓層用途」必須為辦公室、一般事務所、旅遊運輸服務業。
(二)「使用分區」必須為第1~4種商業區及第3之1種、第4之1種住宅區。
台北市旅行業尋覓辦公處所時,仍須事先查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該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困擾。
九、如係外國人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附中文譯本:
(一)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件
1.如係自然人,係指國籍證明書;如係法人,係指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均應先送由我國駐外單位或經其駐華單位簽證。如當地如無駐外單位者,可由政府授權單位或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公證。
2.前述國籍證明書得以護照影本替代;又外國人如在國內持有居留證時,可以該證影本替代國籍證明書;又外國人在國內停留期間,亦可逕向我國法院申請上述身分證明之認證。
(二)外國人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代理人身份證影本
1.外國投資人,如有授權代理人,應附我國駐外單位或其駐華單位簽證之授權書,授權書須載明代理人名稱及授權代理事項並附中文譯本。如當地無我國駐外單位者,可由政府授權單位或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公證。
2.外國人如在國內居留期間,亦可將授權書送請我國法院公證。
3.代理人應為自然人,凡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