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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登記
公司要結束,解散清算稅務申報期限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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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本國公司登記
- Published on Tuesday, 22 January 201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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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結束,解散清算應申報程序有哪些?期限為何?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須於『解散基準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並非如一般申報期間於次年1月份始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解散合併或轉讓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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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假設一:有限公司、股(有)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日為101/12/31=è即應在102/1/1起算15日內=è即102/1/15前申請經濟部變更登記 假設二:有限公司、股(有)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日為101/12/30,卻於決議內容中指定101/12/31為解散日==è即應在102/1/1起算15日內=è即102/1/15前申請經濟部變更登記 假設三:另收到經濟部102/1/20為發文日之解散登記核准函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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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申報(解散基準日:102/1/20) |
清算申報(假設清算期間為102/1/1~102/1/31)(清算完成日:102/1/31) |
扣繳申報截止日:102/1/21起10天內(最後申報日:102/1/30) |
扣繳申報截止日:102/2/1起10天內(最後申報日:102/2/20) |
營業稅申報截止日:102/1/21起15天內(最後申報日:102/2/4) |
營業稅申報截止日:102/2/1起15天內(最後申報日:102/2/15) |
決算申報截止日:102/1/21起45天內(最後申報日:102/3/6) |
清算申報截止日:102/2/1起30天內(最後申報日:102/3/2) |
公司解散消滅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規定。 近日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因解散而消滅,前一年度及解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解散而有所變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營利事業解散當年度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端視公司解散日與清算完結日是否屬同一會計年度而定,如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2年10月31日解散,其102年 1月1日至10月31日止之決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101年度未分配盈餘,u如甲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申報,則免申報該未分配盈餘,v如於103年3月31日辦理清算申報,則該未分配盈餘應併同申報,w如須於103年6月1日後清算完結,則應於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該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分局呼籲,公司如有解散情事,應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為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電話:(06)9262340 轉100 更新日期:2014/09/12 |
[高雄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之申報期限。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於101年2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經高雄市政府於101年3月6日發文核准,請問清、決算之申報期限為何?
更新日期: 101/04/27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