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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登記
設立公司?還是設立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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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本國公司登記
- Published on Tuesday, 04 October 201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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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資本是否有25萬元?<已不適用,目前無最低資本之限制>
(二)是否要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三)客戶群的範圍?
(四)股東人數?
步驟一:資本超過25萬,設立公司必備要件?<已不適用,目前無最低資本之限制>
依目前規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25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則為50萬元,且實收資本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因此,若所準備的營運資本若不足25萬元,就只能乖乖往設立行號或企業社方向前進,否則,就須額外籌措資金。
也許,現仍有少數人認為,資金的部分不是"會計師"可以幫忙處理?!或許吧!這個多年的壞印象,搞得"會計師"彷彿地下錢莊,也許更該檢討的是那些財大氣粗的金主和違法的代客帳業者。但是很多前來詢問的客戶,雖然告知他們這樣是違法的!負責人會有刑責的!但也沒多少會加以理會。
步驟二: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以設立行號為前提
創業初期,很多人總難免在「公司」或「行號」之間徘徊躑躇,其實他們所考慮的,不外乎以後記帳費的成本。依目前規定,只有行號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因此若有意申請開收據的企業,就一定要申請設立行號才行。
依目前稅法規定,只有小規模營業人才得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而所謂小規模的要件有下列幾項:
(一)每月營業收入未超過20萬元。
(二)產品單價低。
至於營業初期,每月營業收入如何判定是否超過20萬元,國稅局會依照現場堪察的情況為依據加以核定。而且,如果產品單價過高,如賣電器產品的行號,就算想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也有可能被駁回。
相反的,如果營收超過20萬、產品單價太高、或者下游客戶一定要發票才能報帳,就算是行號也必須申請使用發票。而使用發票的行號,在稅務上的規定,除了未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規定之外,其餘都與公司規定相同。
公司行號在稅務上的差異,請詳下表:
報稅內容 | 公司 | 行號 | ||
---|---|---|---|---|
使用發票 | 使用發票 | 使用收據 | ||
營業稅 | 稅率 | 5% | 5% | 1% |
徵收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核定金額,按季徵收 | |
計算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稅額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稅額 |
核定銷售額*1%=應納營業稅; 進項稅額的10%得另外申請扣抵應納營業稅 |
|
暫繳申報 | 每年9月以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 | 每年9月以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 | 不適用 | |
扣繳申報 | 依稅法規定 | 依稅法規定 | 依稅法規定 | |
營所稅 | 所得 | 依實際情況 | 依實際情況 | 依核定每月營收*12*6%或 季繳稅額÷1%*4*6% |
稅率 | 17% | 併個人綜所稅申報 | 不適用 | |
徵收 | 課所得稅*17% | 併個人綜所稅申報 | 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 |
未分配盈餘 | 分配期限 | 隔年6月底前決定分金額 | 併個人綜所稅申報 | 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
加徵稅率 | 1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依稅法規定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步驟三:服務範圍愈大,愈要申請公司。
公司與行號所管轄的主管機關不同,因此名稱保護的範圍也不一樣。公司名稱的保護是全國性,行號則謹限於縣市。
同樣以文具店的例子來看,像誠品或新學友等大型書店,在全省都均設有分店,就一定要申請公司,以免名稱重覆問題。相反的,以社區型的文具店,則建議申請行號,開立收據。
步驟四:股權結構愈複雜,申請公司較省事
以合夥型的行號而言,若愈變更事項或重要決議,均須所有合夥人同意才可執行;相反的,公司組織,則依據公司法規定,依據決議事項內容交付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方法也細分過半數同意,或輕度特別決議跟重度特度決議。因此,若股東結構複雜者,建議以公司型態設立,以避免日後執行的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