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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登記
非公開公司庫藏股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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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本國公司登記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3 December 2014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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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公司庫藏股介紹 我國庫藏股制度法制規範 (1)除法律明文規定可收回或買回,或事實取得(無償取得)外,不許公司收回或買回自身股份。 (2)法律明文規定或事實取得之事項 1公司法規定: A.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特別股。(公司法第158條) B.買回庫藏股於三年內轉讓予員工。(公司法第167條之1) C.反對營業讓與等公司重大決策之股東,其持有股份之買回。(公司法第185條及第186條)。 D.反對公司合併或分割決策之股東,其持有股份之買回。(公司法第316條及第317條) E.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公司法第167第1項但書)。 2事實(無償)取得 公司因受贈與、遺贈或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而取得自身股份。 3企業併購法規定 A.反對公司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限制之股東,其持有股份之買回。 B.反對公司合併、簡易合併、非對稱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轉換之股東,其持有股份之買回。 (企業併購法第12條) |
2.買回庫藏股之限制 (1)公司法規定:買回庫藏股備供轉讓予員工者,其買回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收買股份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項) (2)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時,公司依章程規定或以股東間書面契約或公司與股東間書面契約約定,公司買回自身股份,買回數量併同依其他法律買回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且其收買股份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企業併購法第11條第4項) (3)「保留盈餘」及「已實現資本公積」定義 1保留盈餘:係指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2已實現資本公積: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資本公積,但受領本公司股票於未再出售前非屬已實現資本公積。 (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241條第1項及經濟部91.3.20經商字第09102055950號函) |
3.買回庫藏股之處理 (1)公司法規定: 1應於買回後六個月內按市價出售,未出售者視為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 A.因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公司按市價收回股份,抵償其於清算前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及第2項) B.反對營業讓與等公司重大決策之股東,公司買回其持有股份。(公法第186條) 2買回庫藏股備供轉讓予員工者,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2)企業併購法規定 1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 2除1以外買回股份,依下列規定辦理: A.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 B.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C.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併購法第13條) |
4.庫藏股未處理前之法律地位 (1)公司法規定:庫藏股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公司法第167條之1) (2)企業併購法規定:庫藏股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企業併購法第13條第2項) |
會計學理 1.庫藏股票帳面價值之決定 按股票種類加權平均計算,並得依收回原因分別計算。 2.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 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釋例 南海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95年5月30日股東權益包括普通股本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全額發行,發行溢價資本公積$4,000,000,保留盈餘$8,000,000。試就下列與庫藏股票相關之交易作必要之分錄。 (1)95.6.10,因部分股東反對公司將全部營業出租予他公司,經雙方協議,以每股$17買回異議股東持有股份200,000股。 (2)95.8.1,公司為培植優秀員工,以每股$18買回250,000股,備供轉讓予員工。 (3)95.8.2,某股東拋棄其持股50,000股,公司取得該股權。該日公平價值為每股$18。 (4)95.10.1,以每股$18售出95.6.10購入之100,000股庫藏股。 (5)95.12.15,公司由異議股東買回之庫藏股已逾6個月,且無償取得之股 份,公司無意再行出售,公司決定以94.12.15為減資基準日,將150,000股之庫藏股註銷,並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6)95.12.31,以每股$15之價格,將250,000股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解答: 庫藏股票帳面價值按「加權平均」計算(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7條第4款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第14段) (1)95.6.10買回異議股東持有股份200,000股 借:庫藏股票 3,400,000 貸:現金 3,400,000 說明: 1.買回庫藏股成本=$17×200,000=$3,400,000 2.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7條第4款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第9段規定,買回股份,應採用成本法,以所支付之成本借記「庫藏股票」科目。 (2)95.8.1買回普通股250,000股 借:庫藏股票 4,500,000 貸:現金 4,500,000 說明: 1.買回庫藏股成本=$18×250,000=$4,500,000 2.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買回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數5%;買回股份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合計數。 買回股數250,000股=5,000,000股×5%,未超過規定 買回股份總金額$4,500,000<$8,000,000+$4,000,000=$12,000,000,未超過規定。 (3)95.8.2無償取得50,000股 借:庫藏股票 900,000 貸:資本公積-受領贈與所得 900,000 說明: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第9段規定,捐贈應依公平價值借記「庫藏股票」科目,取得庫藏股公平價值=$18×50,000=$900,000 (4)95.10.1出售95.6.10買回之庫藏股票100,000股 借:現金 1,800,000 貸:庫藏股票 1,760,000 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 40,000 說明: 庫藏股票每股帳面價值(加權平均)=($3,400,000+$4,500,000+$900,000)÷ (200,000+250,000+50,000)=$17.6 出售庫藏股之帳面價值=$17.6×100,000=$1,760,000 (5)95.12.15註銷庫藏股150,000股 借:普通股股本 1,5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發行溢價 120,000 資本公積-受領贈與所得 900,000 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40,000 保留盈餘 80,000 貸:庫藏股票 2,640,000 說明: 1.庫藏股票沖減金額=$17.6×150,000=$2,640,000 2.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第13段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貸記「庫藏股票」科目,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如高於面值與股票溢價之合計數時,其差額應沖銷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若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依此規定,「資本公積-普通股發行溢價」應沖減金額= 4,000,000 x 150,000股 / 5,000,000股 = 120,000元 (6)95.12.31庫藏股票250,000股轉讓予員工 借:現金 3,750,000 保留盈餘 650,000 貸:庫藏股票 4,400,000 說明: 1.現金=$15×250,000=$3,750,000 2.庫藏股票應沖減金額=$17.6×250,000=$4,400,000 3.依財務會計準公報第30號第10段規定,公司處分庫藏股票時,若處分價格低於帳面價值,其差額應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本例公司已無同種類之庫藏股交易之資本公積,因此差額全數借記保留盈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