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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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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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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不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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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下雇主不用幫部分工時員工投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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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全民健康保險
- Published on Tuesday, 27 January 201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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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9&menu_id=977&webdata_id=713 健保局問答集 在學的工讀生,應如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1)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的被保險人或眷屬,都應該以適當身分參加本保險。如果是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2)在學的工讀生,得比照「部分工時認定原則」之規定,視其每週工作時數、到職狀況,在工讀機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3)在學的工讀生,如在二個以上機構工作時,以其主要工讀機構為投保單位。 |
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 主 旨:貴局所擬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各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局所擬下列部分工時認定原則,同意照辦: (一)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二)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三)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四)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二、查「事業單位」屬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本案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單位,非該法適用範圍,請予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