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有關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負擔補充保險費。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102年2月18日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26號函同意,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無須負擔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即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申報投保之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為0之月份,無須負擔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為其受僱員工及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罰鍰。(參考健保法§8、§11、§15、§27、§30、§84)

說明:

1.至於是否應為員工加保,屬勞基法適用範圍

2.一人公司無聘用員工,即使雇主有領薪資,因為未幫雇主以外其他員工加保健保,故符合上述函令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