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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起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新制重點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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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二代全民健康保險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16 March 201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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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起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新制重點彙總: 1.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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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方面: |
雇主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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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u執行業務收入、v利息所得、w股利所得及x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 (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
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時,就其所超過的部分,亦應計繳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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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代健保實施後,多眷口家庭的負擔是否將因此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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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口家庭若無其他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收入),則其保費負擔可以減輕。 二代健保把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納入費基收取補充保險費,由於增加了額外的保費來源,自102年1月起一般保險費率由5.17%調降為4.91%,自105年1月起再度調降為4.69%,減輕保險費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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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給付董監事車馬費,是否應扣收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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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為公司員工(在公司投保健保): |
董監事非公司員工(未在公司投保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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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領取車馬費,如非屬獎勵性質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所領取車馬費如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於給付時,由公司代扣其1.91%(104年12月31日之前為2%)個人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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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單位委託專家「翻譯費」,是否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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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翻譯費」如為所得格式代號「50」,即為該名專家的兼職所得,當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時要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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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 講師費及評審委員車馬費單次很容易達到2萬元,給付單據之開立是否有原則或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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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方式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只要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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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有受僱者加保之投保單位,如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補充保險費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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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當投保單位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時,應將該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二、雇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營利所得申報投保金額,非健保法第34條規定之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的受僱者,故其投保金額不予計入投保單位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惟雇主領取之薪資所得,不須繳納雇主個人補充保險費(即健保法第31條規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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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補充保險費<申報及繳納作業>扣費義務人對單筆達到2萬元,但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者,需填報扣費明細給健保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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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當所得受領者為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者,因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不論給付金額是否達下限,皆無需向健保署申報該筆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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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代健保<健保費繳納資料>要報稅了!如何取得健保費繳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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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報稅者:健保署會彙整扣費單位申報之扣費明細資料,於4月起提供民眾前一年度的繳費證明查詢;該資料亦同時提供財稅單位資訊平台,以便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免檢附繳費單據作為列舉扣除額使用。 ◎非採網路報稅者,可以依下列管道查詢、下載健保費繳納證明: (一)向扣繳單位申請:如果您在公司(行號)或在工會(漁會、農會、水利會)加保,請向您投保的公司(行號)或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申請前一年度的健保費繳費證明。補充保險費的扣費證明,則向各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申請。 (二)網際網路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國稅局網站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自行查詢及下載。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透過本署網站「一般民眾>網路申辦及查詢> 個人投保資料查詢、補充保險費免扣繳查詢、查詢未繳保費及列印繳款單、繳費證明及變更地址 > 列印繳費證明網路服務」,即可查詢及下載。 (三)臨櫃申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查詢申請。 (四)便利超商:使用自然人憑證至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可列印本人與其眷屬前一年度繳費之繳費證明。(每年1~3月份配合繳納證明轉檔作業,該期間暫不提供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