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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民眾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明(104)年元旦起由5千元放寬到基本工資(19,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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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二代全民健康保險
- Published on Saturday, 17 January 201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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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日期:2014/12/11 中低收入民眾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明(104)年元旦起由5千元放寬到基本工資(19,273元)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_P.aspx?f_list_no=7&fod_list_no=4983&doc_no=47735 衛生福利部宣布自明(104)年1月1日起,全面放寬中低收入民眾之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包含: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單筆扣費下限一律比照兼職所得,由現在的5千元調整為基本工資(目前為19,273元,104年7月1日起調整為20,008元);獎金之全年免扣繳額度則為4個月投保金額。 行政院毛院長於12月8日拜會立法院時,王院長及與會立委提醒應檢討補充保險費。毛院長當即指示衛福部積極研議檢討,應適度減輕中低收入民眾負擔,經密集研商後做成前述決定。 本次放寬是繼103年9月1日,為減輕打工民眾及學生的負擔,而全面提高兼職所得之扣費下限後,衛福部再次為照顧經濟能力較弱之民眾放寬扣費標準,預估約有80餘萬中低收入民眾可以適用。 衛福部表示102年實施之二代健保,已順利完成擴大費基以提升負擔公平的目標,且目前財務穩定,社會各界普遍期待可以藉此機會,考量減輕弱勢民眾負擔。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國內人口結構趨於老化,未來醫療需求將快速成長,健保短期雖財源無虞,但長期財務仍將面臨極大壓力,政府會竭盡一切力量,在兼顧財務穩定下,協助弱勢民眾減輕負擔;未來仍將秉持這個原則,持續就相關制度進行檢討,期盼國人能共同支持。 |
明年少繳補充保費 中低收戶受惠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補充保費」扣費標準放寬了!預估有80多萬名中低收入民眾受惠。衛福部社會保險司11日宣布,自明年1月起,將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等單筆扣費下限,由5千元調整為基本工資19273元,明年7月起則升至20008元;也就是未超過基本工資的業外收入,就毋須扣繳2%的補充保費。 這也是健保繼今年9月,為減輕58萬名學生等「打工族」負擔,將兼職所得扣費下限調整為最低工資後,再次「大赦」經濟弱勢族群。社保司評估,將有80多萬名中低收入民眾受惠。社保司長曲同光分析,由於中低收入戶本非補充保費主要收取對象,短收的部分應不致影響健保財務。 現行補充保費的收費標準,是民眾有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超過最低工資,以及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5千元者,就須繳納2%的補充保費。明年起上路的新制,在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部分將比照兼職所得,改為基本工資。獎金的全年免扣繳額度則維持4個月投保金額,超額時照樣需扣繳補充保費。 新任行政院長毛治國上任以來持續釋放利多,繼日前透露電價有望調降後,11日又宣布調整爭議已久的補充保費收費標準。曲同光表示,毛治國8日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時,王及多名立委都提醒毛,應檢討補充保費以減輕中低收入民眾的納保負擔。 「衛福部釋出這種看似照顧弱勢的『小恩小惠』,並無意義。」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解釋,所謂80萬人是指納保的中低收入總人數,而中低收入戶有利息、股利、租金收入者比例並不高,甚至一般保費還需仰賴政府補助,因此真正受惠的人數值得懷疑。 滕西華直言,衛福部若真要照顧弱勢,應是在現階段健保財務充裕的狀況下,廢除補充保費,再徹底改革一般保費的費基及費率。她舉例說,補充保費調整兼職所得扣費下限後,領「22K」日班薪水者,若上夜班兼差,領取2萬元薪水,總共需繳納的保費總額,會超過日班薪水4萬2千元者,但2人收入完全相同,因此現行收費標準並不公平。 |
一、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起下列保險對象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領取的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 租金收入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目前19,273元), 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低收入戶成員 2.中低收入老人 3.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4.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5.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下列表格。 三、請轉知 貴單位相關人員知悉。 四、如有疑義請電洽本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謝謝! |
對象 |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中低收入戶成員 |
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中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 |
中低收入老人 |
社政機關開立之審核資格核定函 |
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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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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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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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
保險人出具有效期限內之經濟困 難者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