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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 VS. 職業災害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Details
- Category: 勞工保險
- Published on Monday, 19 January 20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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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說明:抵充之意: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補償,雇主只要付差額即可。 |
普通傷病 VS. 職業災害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均有差異 勞工保險的傷病給付,分為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兩類。被保險人如因普通傷病住院治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向勞保局請領自住院之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普通事故傷病給付。給付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發給,最多給付6個月;如傷病事故前參加勞保年資累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計1年。 如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正在治療中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向勞保局請領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給付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月投保薪資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2年。 假設小張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在治療不能工作期間,一天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是700元【﹙30,000元÷30﹚×70%】,所以,小張治療3個月不能工作期間共計可領取6萬900元【700元×﹙90-3﹚天】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另外提醒勞工朋友注意,如果不是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疾病,則屬於勞保普通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時,僅限於住院之第4日至出院的診療期間有補助,如果因同一傷病多次住院可以合併計算住院總日數,而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則不列入補助計算範圍內。 申請給付自己來 手續簡單又方便 只要持醫療院所開具的「傷病診斷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表格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使用﹚,並蓋妥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於2年【註】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送勞保局辦理請領手續即可。如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需要另外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一起附上。 【註】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經於101年12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並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其法律適用請參閱本資訊站「102.04.15-申請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放寬為5年」(http://www.bli.gov.tw/sub.aspx?a=VXDtYzAxnPI%3d)專文說明。 |
102.04.15 ─ 申請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放寬為5年 Q:田先生從事室內設計工作,在100年1月因身體不適就醫時,醫師診斷是尿毒症需長期洗腎,最近他聽朋友說,他的病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而且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已經由2年修改為5年,他想知道這是真的嗎? A: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是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又被保險人罹患尿毒症,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洗腎)時,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請求權時效是從初次洗腎當天起算。田先生雖然是在100年1月開始洗腎,但是距101年12月21日(修法施行日)尚未超過2年,所以田先生得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他可以在初次洗腎之日起5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保險事故,請求權時效尚未超過2年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經於101年12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因此,該條文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也就是說,在該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的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又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的權益,該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超過2年者,也就是99年12月21日(含當日)以後發生保險事故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保險事故,請求權時效已超過2年者,應依修正前的規定 請求權時效修法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超過2年未提出申請,也就是99年12月20日(含當日)以前已發生保險事故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的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假設田先生在98年10月5日就已開始洗腎尚未提出申請,距101年12月21日(修法施行日)已超過2年,其請求權時效因2年間不行使已消滅,不能再以修正後的規定申請給付。 |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TAICPA/posts/192274794187282 勞健保規定: *因公受傷時不要用IC卡掛號 以免權益喪失 *受傷~不要使用健保卡 你可能不知道的勞健保規定 ! *因公受傷,要用勞保住院,勿用健保, 權利是給知道的人,如果您不知道或晚知道,吃虧多大您知道嗎 ? 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不一定要住院, 1.公傷傷病給付: 要件是 (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 (2) 正在住院、門診、復健 (3) 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第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 50% ,以 2年為限。 2.普通傷病給付: 要件是 (1) 普通傷害或疾病 (2) 住院 (3) 不能工作 (4) 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 1次,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 者,可續領6個月。(但需無法請領到原工作單位薪資,並於第四日起算) *勞保醫療權益分: (1) 普通事故醫療與 (2) 職災事故醫療,健保實施後只剩 (3) 職災醫療,因此勞工,如果因公受傷,仍可使用勞保門診與住院,必須到 勞保局拿門診或住院單,如此可享: (1) 免自付額 (2)不必轉診 (3)往後領取傷病給付較高(4)門診或復健期間亦可領傷病給付。 舉例: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條件, A先生於上班到公司簽到後外出購買早餐, 回程途中車禍受傷; B小姐於上班途中先到早餐店買早餐後再到公司簽到,途中同樣發生車禍 受傷,試問何者符合上下班受傷條件? 答案:A先生不符合條件,B小姐符合條件. 切記!因公受傷不可使用健保卡,以免吃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