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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提撥新制勞退金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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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勞工保險
- Published on Friday, 30 January 20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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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26日勞動4字第0940041077號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董事依該法第8條規定,為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其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上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
勞動部103年10月16日勞動福3字第1030136185號 二、至於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與公司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同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經查監察人與公司間雖為委任關係,惟其性質與實際從事勞動者仍有差異,非可歸類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之「受委任工作者」,爰不適用前開得依法自願提繳退休金之相關規定。 |
董事,公司提撥的無用(年資不算),可以自願提撥;監察人,公司提撥的無用(年資不算),不可以自願提撥(提撥無用)。董事是公司的負責人,屬雇主,非員工,僅可自願提撥,不可公司提撥;監察人,兩者皆不可提撥,職權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