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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要幫兼職員工投保勞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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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勞工保險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12 October 201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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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四四八三二號函、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一八一四二號函及本會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七四五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請看自己的所得稅年度扣繳憑單,防止不法雇主拆解薪資降低投保薪資
打工族有保障 兼幾個工作,保幾個勞保
過去擁有兩分工作以上的勞工,僅需選擇一家公司投保勞保。本月起,勞委會廢止勞保條例中擇一投保的解釋函,不論兼差或正職,雇主都需強制幫勞工投保,估計全台卅多萬名打工族受益。勞委會表示,過去假設勞工在甲公司投保,卻在乙公司發生職災,無法請領勞保職災給付,乙公司需負補償責任。新制包括普通事故、職災傷病、生育、老年、殘障等勞保給付範圍,不論正職或兼職勞工,都可由任職公司重複投保,全面保障打工族權益。新制也可分擔雇主風險,對勞資雙方都有利,但對兩分工作以上的勞雇雙方而言,會相對增加每月勞保薪資金額。
例如小張擁有正職及兼差兩分工作,過去只能擇一投保,新制二位雇主都需替他投保。若小張的工作皆為最低工資一七二八○元,過去勞保薪資為一七二八○元,依勞保費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每月需提撥一二九六元,雇主負擔七成,小張負擔二成,政府負擔一成。自98年5月1日起,小張擁有兩分投保薪資為一七二八○元的工作,二位雇主都各需負擔一二九六元中的七成。但小張過去每月需負擔二五九元,現倍增為五一八元。新制上路之後,小張若為女性,生育給付可多領一七二八○元。若小張工作滿廿年,老年給付每月可多領五三五六元。假設小張符合勞保殘障標準,現在最多可領六十九萬一千兩百元。
近期受不景氣影響,部分雇主為節省成本,以兼差打工族取代正職人力,但打工族權益不保。部分企業甚至出現勞工受雇一家,薪水卻分成三家子公司給薪,以降低勞保給付的濫用情形。針對勞委會修正解釋,勞工團體表示肯定。,該解釋可預防雇主將勞工薪資分裂投保來規避勞保責任。【聯合報2009.05.04】
資料提供:桃園縣總工會
聯絡電話:03-3359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