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

一、 給付資格:

參加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男、女都可申請。

二、給付標準:

依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申請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由政府負擔);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亦可選擇申請按月給付)。



資料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