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報備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自98年5月29日起,免於每年暫繳申報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4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無需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選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使用,以達報表之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惟為避免營利事業欲藉變更存貨估價方法操縱損益、規避稅負,該局將加強查核是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