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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平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
- Details
- Category: 勞工保險
- Published on Tuesday, 15 May 201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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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中對工資及平均工資的定義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加班費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實務上已無異說。請參 |
明詞定義 | |
1、受僱員工人數: 依支領薪資原則,計算月底現有受僱員工人數;包括所有本國或外國籍之職員及工員、專任及兼任、全勤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之常僱員工、臨時員工、契約員工、建教合作工讀生(全月不參加工作者除外)、學徒及養成工等;如因公(出國考察、受訓、外調及後備軍人應教育召集)、病、事、例、休、婚、娩假,而有若干時日未參加工作者,仍應計算在內。但不包括:參加作業而不支領薪資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僅支車馬費未實際參加作業之董、監事、顧問;應征召服常備兵役保留底缺或支領部分薪資與留職停薪、全月未參加作業者;不在廠地工作之計件工作者。在統計上分為經常員工及臨時員工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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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僱員工進退人數: 包括本月內實際進入及退出工作之受僱員工人數。 (1)進入: a、新進:指以前不曾受僱於本單位之新進員工。 b、召回:指過去曾離職連續停薪一個月以上之員工,至本月又被召回在原場所單位工作之員工。 c、其他進入:指除新進及召回員工外如從同一企業單位所屬之不同場所單位轉入者,或應征召服兵役保留底缺而復職者均屬之。 (2)退出: a、辭職:指受僱員工主動提出申請終止僱傭關係者。 b、解僱(資遣):指雇主因業務縮減、更換生產方法、裝置自動化設備、工作場所遷移或毀損、原料不足、季節工或臨時工屆期等原因,依規定對受僱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而非故意損害員工權益者,包括資遣或優惠資遣。 c、退休(優惠退休):員工年齡或服務年資達一定期限,終止僱傭關係且員工需領取退休金者,包括退休及優惠退休。 d、其他退出:包括留職停薪、死亡、傷病而無法工作及調往同一企業單位所屬不同場所者。 3、月底在職受僱員工全月實際工作總人時數:指本月底整體受僱員工在本月內實際工作時數總合,包含正常工作時數及加班工作時數。 (1)正常工作時數:指受僱員工於場所單位規定應工作時間內之實際工作總人時數,亦即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停工檢修、員工輪休、自強活動以及員工請假未工作之總人時數。 (2)加班工作時數:指受僱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有酬工作總人時數。 4、月底在職受僱員工薪資總額:採給付原則,指本月內實際支付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總額,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1)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2)加班費:指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給付之報酬。 (3)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端午、中秋或其他節慶獎金、差旅費、誤餐費、補發調薪差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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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在職受僱員工全月實際工作總人時數:指本月底整體受僱員工在本月內實際工作時數總合,包含正常工作時數及加班工作時數。 (1)正常工作時數:指受僱員工於場所單位規定應工作時間內之實際工作總人時數,亦即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停工檢修、員工輪休、自強活動以及員工請假未工作之總人時數。 (2)加班工作時數:指受僱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有酬工作總人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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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在職受僱員工薪資總額: 採給付原則,指本月內實際支付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總額,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1)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2)加班費:指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給付之報酬。 (3)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端午、中秋或其他節慶獎金、差旅費、誤餐費、補發調薪差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