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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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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勞工保險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4 July 20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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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費按應/免稅性質分為二種: 1.免稅加班費。 2.應稅加班費。 目前屬於免稅加班費的範圍主要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超過的時數應稅: |
相關法令:財政部74.5.29台財稅第 16713號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說明: 一、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財政部75.3.25台財稅第7537419號 支領加班費免稅標準適用於所有公私營事業員工 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均應依本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一六七一三號函釋規定辦理。 |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91.12.25.修正)(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二、按月定額給付的加班費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貴公司雇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
三、稅法上加班費的查核證據 諸如出勤卡、時間報告書、加班申請單。加班記錄最好是有員工加班申請及主管簽核的記錄以及加班起迄時間、加班事由(大部份公司加班記錄常常漏了這個)...等詳盡說明。 加班費計算線上試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