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制勞工例假日薪資計算

 

舉例:(勞基法所稱之例假日為第36條所定之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故以某營利事業為例為所規定7日休息1日之當日)

  1. 假設某工作人員經排班,某個禮拜之

(1)禮拜一、二及五為休假日

(2)三、四及日為上班日。

  1. 假設禮拜六訂為為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日。
  2. 假設禮拜三為端午節(為勞動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國定假日)

 

禮拜三

禮拜六

禮拜一、二及五為休假日之工作調動

 

 

 

 

約定要出勤

約定不需出勤

出勤

2倍

2倍

未出勤

1倍

不需給付

 

 

 

 

依問答集第4點只須給付1倍工資。

視為輪班調動,只須給付1倍工資

 

 

 

1.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例假日」工資?

A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2.基本工資「時薪」為何要考慮折入所謂「6小時」工資?

A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正常工時自90年1月1日起縮短為兩週84小時,較修法前每週48小時,平均1週減少6小時。導致按月計酬者與按時計酬者同樣履行法定正常工時後,其每月(30日)的最低工資報酬總合將有落差(因按時計酬者平均每週減少6小時之工作時間,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法無明文;雇主如未給付該縮短工時之報酬,並不違法)。基此,將縮短工時差距的「6小時」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後,可消弭按月及按時計酬者工資率之落差。

3.基本工資時薪為何不考慮折入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A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9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4.工資雙方約定之時薪已達103元以上,是否還要給「例假日」工資?

A按時計酬者如經勞資雙方以不低於103元之金額約定時薪,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嗣後毋須另外計給。

5.按時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A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不低於103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6.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約定時薪103元,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A勞工工作日如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103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原約定出勤者

原約定不出勤者

不出勤

工資照給(103元乘以工時)

無工資請求權

出 勤

原工資照給外再加一倍(103元×工時×2)

計給2倍工資(103元×2×工時)

 

 

 

 

勞動法施行細則第23條(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基準法第37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