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簡介

國民年金

  •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 納保對象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 保險費

100年4月1日起適用: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費率7%

 

被保險人補助身分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每月自付金額)

政府負擔比率
(每月負擔金額)

一般民眾

60% (726元)

40% (484元)

低收入戶

0

100% (1,210元)

所得未
達一定
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30% (363元)

70% (847元)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  

45% (544元)

55% (666元)

身心障
礙者

重度以上

0元

100% (1,210元)

中度

30% (363元)

70% (847元)

輕度

45% (544元)

55% (666元)

ø最低生活費:至區公所認定。

  • 保險給付
  1.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金額

年滿65歲時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3,000元

  1. 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備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上述A式計給:

    ①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③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折抵後回復A式)

    ④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⑤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折抵後回復A式)

    ⑥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⑦ 在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了勞保的老年年金給付。

    ⑧ 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了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⑨ 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能以B式發給。

(二)、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金額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含死產)

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3胞胎給付3個月,以此類推。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金額

  1.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2. 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1.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A. 有欠繳保險費 超過10年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B. 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1. 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逾期始為繳納者,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發給。第4個月起,如果沒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情形,符合請領規定,即可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四)、喪葬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金額

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

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五)、遺囑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金額

備註

  1. 參加國保期間(滿65歲前)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滿 65歲前)死亡:

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

  1. 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

  1.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發給。

ø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給付。

  1. 遺囑領至死亡止。
  2. 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父母。(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

 

 

 

註: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