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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年齡性別 徵才歧視 福義軒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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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其他
- Published on Monday, 04 April 2016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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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516 限制年齡性別 徵才歧視 福義軒挨罰 以手工蛋捲聞名全台的嘉義老字號餅舖「福義軒」,去年在店外刊登徵才廣告,因限制求職者性別及年齡,遭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嘉義縣政府評議後認定成立就業歧視開罰30萬元,福義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福義軒徵才廣告中確有年齡性別限制,又無法提出限制理由,判縣府裁罰有理,福義軒敗訴。 [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律評析 福義軒所刊登的徵人廣告之內容限制受雇者的性別及年齡,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福義軒廣告內容有「限女生」、「限男生」、「23-30歲」、「25-40歲」等語,將使求職者認為該職缺有年齡及性別限制,有意應徵但年齡或性別不符可能因而望之卻步,剝奪其應有的面試機會,已違反就業平等原則而構成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他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即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勞工有歧視行為,例如:招募徵才廣告刊登限「男」、限「女」、限「身高」條件等字眼。限「男」限「女」涉及「性別歧視」,而限「身高」則屬「容貌歧視」,雇主如未能舉證或舉證不足以證明該項工作性質與上開條件有實質關聯,依得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應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遭遇的就業歧視狀況很多,尤其是性別、年齡、體重、身高、婚姻、懷孕等,經常遭僱主在敘薪、任用、考核採取差別待遇,《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享有就業平等權,如民眾求職時遇有不平等的徵才內容,可以向以下機關申訴 1. 勞委會0800-211-459 2. 各縣市勞工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3. 各縣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