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法律常識
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扣繳率,應檢附哪些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事宜
- Details
-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1 October 2015 04:19
- Hits: 9691
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扣繳率,應檢附哪些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事宜 文 / 站務律師19 【台灣法律網】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最近常接到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給付適用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如:英國、荷蘭)居住者(股東)之營利所得,所得人應檢附哪些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及稽徵機關核驗?近年來企業經營日趨國際化,跨國性企業經營模式日趨複雜,國際間之課稅問題益形重要,為避免對雙方締約國居住者造成雙重課稅之租稅負擔,並維持租稅課徵之公平性,租稅協定之簽訂遂為各國政府所重視。我國亦因應此趨勢,已與16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為防止租稅協定之濫用而導致稅基之侵蝕,財政部遂訂定「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俾供徵、納雙方有所依循。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所得)扣繳稅款事宜時,如欲依我國與他方締約國訂立之租稅協定規定,適用上限稅率辦理扣繳申報,應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該他方締約國居住之人(所得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事宜: 一、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二、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股利所得: 持有股權或受益憑證、股利發放計算表或通知單等文件。 (二)利息所得: 借貸合約或存款資料、計息明或通知單等文件。 (三)權利金或技術服務所得者: 授權或技術服務合約(含中譯本)、計算權利金或技術費之明細表。 倘所得人未檢具前揭文件,扣繳義務人仍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不得主張適用相關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規定。反之,我國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欲於他方締約國適用前述之上限稅率規定,自應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以憑於他方締約國適用該租稅協定。 本局呼籲,所得人切勿濫用租稅協定以逃避應負擔之稅捐,也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而遭受不公平之租稅對待;扣繳義務人於辦理上述扣繳申報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俾免造成徵、納雙方之不便。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第3條 第3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