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適用租稅互惠協定之免稅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適用租稅互惠協定之免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張貼日:097/08/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適用中華民國租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該國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免稅所得。

該局說明,A國船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並以國際運輸為業,其營利所得之計算,可依照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又前開申請案件以往統由財政部受理,因基於簡政便民及事權統一之考量,自96年4月1日起授權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財政部並於96年4月11日以台財稅第09604514270號令頒訂「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並自該日起生效,俾利徵納雙方有所遵循。

另A國船公司係適用A國與我國所締結之租稅協定,依其內容該公司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應予免稅,因此依照「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第11條第1項,他方締約國之國際運輸事業,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免稅所得。

該局籲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規定,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並檢附相關文件,俾利於稽徵機關之核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