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 Details
-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1 October 2015 05:07
- Hits: 4590
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6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43270號
一、為使處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有一致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稽徵機關為處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得設立預先訂價協議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1.局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2.副局長。
3.審查一科科長。
4.局長指定之有關人員四至十二人。
(二)委員會由審查一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負責相關作業之綜理協調。執行秘 書得指派具專業能力之人員組成審核評估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兼任組長,辦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
三、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 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於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期限,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壹),向該管稽 徵機關申請。
四、稽徵機關受理預先訂價協議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稽徵機關接獲上述申請後,應由審核評估小組於一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是否 受理,其經同意受理者,應於申請人提供規定之文件及報告後,進行審核評估。
(二)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提供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 報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審核評估,並作成結論。如稽徵機關因情況特殊須延長審核評估期間者,應於前述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 六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六個月。但涉及租稅協定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 議者,不在此限。
(三)審核評估小組完成審核評估後,應撰寫審核評估報告提委員會審議,如申 請人之交易對象涉及其他稽徵機關管轄者,應先洽其他稽徵機關於一個月內 提供意見,由審核評估小組併同審查,並將審查結論通知其他稽徵機關;如 其他稽徵機關對審查結論有異議者,應於二個星期內提出建議,並由受理之 稽徵機關召集會議協商解決。
五、申請人於預先訂價協議尚未達成協議前,如發生影響預期交易價格或利潤之 重大因素,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書面告知該管稽徵機 關,並於規定期間內送交修正後之文件、報告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書面通 知終止協議程序。
六、申請人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後,於申請之交易所涵蓋之第一個 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遷移至其他稽徵機關轄區者,該申請案應由原 受理之稽徵機關移送遷移後之該管稽徵機關繼續審查完竣及簽署協議,並將 結果副知原受理之稽徵機關;其於申請之交易所涵蓋之第一個會計年度結算 申報期間屆滿後遷移至其他稽徵機關轄區者,該申請案應由原受理稽徵機關 審查完竣及簽署協議,並將結果副知遷移後之稽徵機關。
七、申請人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延長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適 用期間者,應由該管稽徵機關之審核評估小組進行審核評估,並作成結論。
八、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經提報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將結論作成紀錄簽報局長, 由局長或其授權簽署人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內容(格式如附件貳),與申請人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如作成無法達成協議之決議,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
九、稽徵機關與申請人於簽署協議後,如就協議內容發生爭議者,應由該管稽徵 機關查明事實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者,申請人或稽徵機關得向財政部申 請協調,如經協調後仍無法接受協調結果,雙方得合意終止本協議。
附件壹-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書(略)
附件貳
預先訂價協議
(範本)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財政部 國稅局(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係甲乙雙方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五章規定,經協議同意簽署。 第一條:關係人交易對象
本協議適用於甲方與其關係人 之交 易。
第二條:協議適用期間
本協議適用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受控交易。
第三條:受控交易明細資料
本協議適用之受控交易內容如附件一所載。 第四條: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本協議決定採用之訂價原則及常規交易方法係基於附件二所載之假設條件。 第五條:訂價原則及常規交易方法 本協議決定採用之訂價原則及常規交易方法如附件一所載。 第六條:協議條款
本協議係在甲方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所提供資料之基礎下,由乙 方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審查後,雙方議定之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
第七條:甲方應履行之義務 一、甲方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於適用本協議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乙方提出執行本協議之年度報告,並保存同準則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文件及報告,年度報告之內容如附件三所載。
二、簽署本協議前,適用本協議之課稅年度中,甲方若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應於乙方規定之期間內,提出本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
三、甲方於本協議適用期間,如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發生顯著變化,包括關鍵性 假設條件改變、交易雙方已非為關係人或依交易契約規定應重新訂價之情形,應 於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乙方,並於規定期間內修正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報告,送交乙方辦理。乙方應依其情節採取必要措施, 包括與甲方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及條件或停止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
第八條:協議之效力 一、本協議之結果經徵納雙方合意,一經簽署,雙方互負履行及遵守之義務。
二、甲方於本協議適用期間實際進行之交易,符合本協議規定並遵守本協議條款 及內容,乙方即應按協議之常規交易方法及計算結果核定其所得額。
三、甲方於本協議適用期間實際進行之交易,違反本協議條款及內容,乙方得不 依協議條款辦理,並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調查。
四、甲方如有隱瞞重大事項、提供錯誤資訊、涉及詐術或不正當行為,本協議自 始無效。
第九條:協議之延長適用 甲方已確實遵守本協議之各項條款者,得於適用期間屆滿前,檢附足資證明影響
本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與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之資料,向乙方申請延長適用期
間,經乙方審核同意者,得再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第十條:爭議之解決
雙方就本協議之內容於適用期間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者,申 請人或稽徵機關得向財政部申請協調,如經協調後仍無法接受協調結果,雙方得 合意終止本協議。
第十一條:協議之生效、修訂及終止 一、本協議自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署人共同簽署時生效。
二、甲方或乙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出修訂或終止 本協議之請求。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協議未規定事項,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協議經雙方詳閱上揭條款無訛後,簽名如後,以資共同遵守。本協議書一式二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
方: |
|
統 |
一 編 |
號: |
地 |
址: |
|
代 |
表 |
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住 |
址: |
|
代 |
理 |
人: |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住)址:
乙 方:財政部 國稅局 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署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本協議之受控交易內容及採用移轉訂價方法
一、本協議涵蓋之受控交易內容【應載明參與交易之關係人資訊、所屬交易類型、 期間、流程、標的、預計數量、預訂價格、契約條款、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名 稱及其用途等。】
二、本協議採用之移轉訂價方法
(一)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本協議採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雙方同意對【對象】之常規交易價格範圍為 至 。
(二)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本協議採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雙方同意對【對象】之常規交易價格範圍為 至 。
(三)再售價格法 本協議採用再售價格法,有關受控交易價格之認列,雙方同意常規交易之營業毛利率範圍為 %至 %。
(四)成本加價法 本協議採用成本加價法,有關受控交易價格之認列,雙方同意常規交易之成本加價率範圍為 %至 %。
(五)可比較利潤法-營業資產報酬率 本協議採用可比較利潤法,所選用之利潤率指標為營業資產報酬率,有關受控交易利潤之認列,雙方同意常規交易之營業資產報酬率(營業淨利與營業資產之比 率)範圍為 %至 %。
(六)可比較利潤法-營業淨利率
本協議採用可比較利潤法,所選用之利潤率指標為營業淨利率,有關受控交易利 潤之認列,雙方同意常規交易之營業淨利率(營業淨利與銷貨淨額之比率)範圍 為 %至 %。
(七)可比較利潤法-貝里比率 本協議採用可比較利潤法,所選用之利潤率指標為貝里比率,有關受控交易利潤之認列,雙方同意常規交易之貝里比率(營業毛利與營業費用之比率)範圍為 %至 %。
(八)利潤分割法 本協議採用利潤分割法,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方式分配合併利潤:
(九)其他常規交易方法
本協議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係經財政部核定法,其常規交 易價格或利潤之範圍如下:
附件二 本協議採用之假設條件 本預先訂價協議之基礎,係基於下列假設條件
一、本協議涵蓋交易所採用之假設條件如下:【產業、經濟情況及市場之情況、 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特性、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契約條款、商業策略影 響、直接影響其訂價方法之重要財務會計處理、評價方法及交易所涉國家與我國 財務會計與稅法間之重大差異(足以影響其所採用常規交易方法之差異為限)等】。
二、其他應特別載明之內容
附件三 本協議之文據資料及年度報告
一、本協議應提示之文據資料如下:
(一)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
(二)其他應提示之文據。
二、年度報告應載明下列資料:
(一)預先訂價協議之關係人結構圖及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結構之調整情形。
(二)預先訂價協議之簽訂日期。
(三)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期間。
(四)預先訂價協議如有重新訂定,其重訂前之條款及條件。
(五)預先訂價協議如有修正,其修正前後之內容及有效期間。
(六)本協議之當事人與其他關係人進行相同交易或關聯交易之訂價資料。
(七)影響價格或利潤因素變化通知情形。
(八)實際訂價及各參與人之損益情形。
(九)依預先訂價協議辦理之情形。
(十)影響交易結果之假設條件及因素變動情形。
(十一)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