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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國內營利事業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適用免稅或較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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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1 October 2015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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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適用免稅或較低稅率
我國目前與28個國家簽署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來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於他方締約國享有免予課稅或僅依上限稅率課稅之優惠。該等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如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於他方締約國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我國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避免重複課稅。
實務上常見之所得稅協定優惠規定如下:
一、營業利潤免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於他方締約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在他方締約國取得之營業利潤,僅在中華民國課稅,不在他方締約國課稅。
舉例說明如下:
我國之甲公司提供資訊服務予荷蘭A公司取得營業利潤,甲公司在荷蘭當地無常設機構,依我國與荷蘭之所得稅協定規定,甲公司可向荷蘭稅務機關主張該營業利潤在荷蘭免予課稅。
二、國際運輸業務利潤免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在他方締約國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僅在中華民國課稅,不在他方締約國課稅。
舉例說明如下:
我國之乙公司經營海運事業,取自英國之國際運輸業務利潤,依我國與英國之所得稅協定規定,僅由我國課稅,乙公司可向英國稅務機關主張該國際運輸業務利潤在英國免予課稅。
三、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等上限稅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之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在他方締約國無常設機構或雖有常設機構但該所得與常設機構無實際關聯者,該等所得可依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課稅,各協定規定之各類所得上限稅率彙整如附表。
舉例說明如下:
我國之丙公司借款予澳大利亞之B公司,取得之利息所得,丙公司可依我國與澳大利亞之所得稅協定規定,向澳大利亞稅務機關主張該利息所得適用上限稅率10%。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主張適用前開所得稅協定規定之免稅或較低稅率優惠。
附表 租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上限稅率一覽表 |
|||
簽約國 |
股利所得上限稅率 |
利息所得上限稅率 |
權利金所得上限稅率 |
新加坡 |
對該所得課徵之總稅負合併不超過 40% |
無規定 |
15% |
印尼 |
10% |
10% |
10% |
南非 |
5%或15% |
10% |
10% |
澳大利亞 |
10%或15% |
10% |
12.5% |
紐西蘭 |
15% |
10% |
10% |
越南 |
15% |
10% |
15% |
甘比亞 |
10% |
10% |
10% |
史瓦濟蘭 |
10% |
10% |
10% |
馬來西亞 |
12.5% |
10% |
10% |
馬其頓 |
10% |
10% |
10% |
荷蘭 |
10% |
10% |
10% |
英國 |
10% |
10% |
10% |
塞內加爾 |
10% |
15% |
12.5% |
瑞典 |
10% |
10% |
10% |
比利時 |
10% |
10% |
10% |
丹麥 |
10% |
10% |
10% |
以色列 |
10% |
7%或10% |
10% |
巴拉圭 |
5% |
10% |
10% |
匈牙利 |
10% |
10% |
10% |
法國 |
10% |
10% |
10% |
印度 |
12.5% |
10% |
10% |
斯洛伐克 |
10% |
10% |
5%或10% |
瑞士 |
10% 或15% |
10% |
10% |
泰國 |
5%或10% |
10%或15% |
10% |
德國 |
10% |
10%或15% |
10% |
吉里巴斯 |
10% |
10% |
10% |
盧森堡 |
10%或15% |
10%或15% |
10% |
奧地利 |
10% |
10% |
10% |
更新日期:2015/05/13
支付國外服務費用有可能不用扣繳 一般台灣公司在支付下列款項給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時,依規定須辦理扣繳。 1、股利及盈餘 2、佣金 3、利息 4、權利金 5、競技技賽獎金或給與 6、機會中獎獎金 7、執行業務所得 8、上述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其他所得) 9、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的部份 扣繳稅率會因所得項目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扣繳稅率為20%。 扣繳原本是我國政府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所得,因而徵課的稅負,本來就需由該外國公司來負擔。但往往在交易過程中,由於外國公司對於本國法規不清楚或本國公司的業務人員疏忽這項稅負而未告知外國廠商,導致在匯款時外國公司因短收20%的款項,而產生爭議。 以給付人的立場來看,常發生的項目如技術服務費、管理費分擔、勞務費用等無實體的服務或勞務的提供。只要不是在解釋令中說明無需扣繳的項目,原則上國稅局皆會以「其他所得」的名義來徵課。因此原本國外廠商所需支付的稅額,反而需要國內廠商來負擔,造成很多的困擾及額外的營運成本。 在與我國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對於股利、權利金及利息,其扣繳稅率比一般無租稅協定的國家來的低。(詳附表)但針對不是上述三項的所得項目是否有不同的扣繳稅率,或課稅方式如何處理,就需依與這些國家的租稅協定來判斷。 以新加坡來說,設籍新加坡的公司在我國有營業利潤(如服務費收入)時,其所得僅在新加坡課稅。換言之,我國廠商無需在支付給新加坡公司這筆款項時,做任何的扣繳申報。因為依雙方的租稅協定,這筆款項的課稅權係屬新加坡政府而非我國政府。 要符合免扣繳的條件是需要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在核准後我國廠商才可依核准函免予扣繳稅額。一般來說,新加坡公司需要提出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證明本身為設籍在新加坡公司(居住者證明),我國廠商所支付的所得為新加坡公司的營業利潤;和 3、證明向我國廠商所收取的金額的合理性及正確性。一般需要有合約或協議來證明其金額的計算方式。 使申請尚未核准,而我國廠商在支付時已逕行扣繳申報,亦可以在申請函文取得後申請退稅。因此若有設籍在與我國有租稅協定國家的外商公司,對於管理費需要分攤到我國的關係企業,或者扣繳稅額需要由我國廠商負擔者,其實是可以好好運用這些租稅協定來降低總體稅務負擔。 |
註:非居住者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按20%扣繳;但未經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股利所得,非居住者個人按30%扣繳,外國營利事業按25%扣繳。簽訂之租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扣繳率減低至5%-15%之範圍。 |
營業人各項申請書相關書表: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PDFpdf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