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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新加坡電信服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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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1 October 2015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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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制機制 |
分TAS與SBA |
2. 電信事業分類 |
以「具傳輸設備電信服務」 (facilities-based) 和「不具傳輸設備電信服務」(services-based)分類 |
3. 發照制度 |
劃分為「具傳輸設備電信服務」業者(FBO)以及「不具傳輸設備電信服務」業者(SBO)二大類,而SBO又分為「類別執照」與「個別執照」二類; FBO必須申請FBO執照;而租用FBO之電信網路元件提供電信服務或轉售FBO之電信服務業者,須申請SBO執照。SBO租用國際傳輸容量來提供服務之經營者須特別申請許可,其他SBO的服務採類別許可制;僅個別執照必須提出申請,而類別執照僅需向IDA登錄備查即可。 |
4. 稀有資源有效運用原則下之執照管理 |
基於資源有效運用與促進電信市場發展之執照釋出原則下,採取科技中立原則,釋照主要考量係於其對新加坡電信產業貢獻度,且業者必須繳付執照費與服務履行保證金,獲頒執照後必須遵守互連以及服務品質標準等規定,故除非牽涉到頻譜等稀有資源之使用外,IDA大多不會預先決定執照釋出張數;而在執照發放評估上,則依申請者過去之表現、所提出之服務承諾與條件作為是否授予執照之主要評估依據。 現今新加坡亦已開始朝採用拍賣制釋照。 |
5. 編碼資源之運用與分配 |
新加坡依其「鼓勵實質建設」、「具體貢獻多寡」作為號碼編配之準則,其接取碼(Access Code)概分3碼及4碼二種碼長,無論3碼或4碼碼長的接取碼都再被區分成A、B二組,A組為較無吸引力的一般號碼;B組則為較具特殊意義的特別號碼;僅有前三年投資網路建設總額達星幣1億5,000萬之FBO業者方得申請3碼碼長的接取碼。 |
6. 電信自由化政策推動—公營暨國營電信市場開放 |
1993年新加坡開始電信自由化改革,首先將經營權與監督權分離,成立國營的新加坡電信(Sing Tel)與電信局(TAS),並於1996年終止新加坡電信基本電信服務的專營權,並開放新進業者加入競爭,打破既有之SingTel獨佔結構。 |
7. 「市場主導者」之界定與管理 |
無相關規定 |
8. 網路互連 |
1. 電信法中明白規定,不論基礎建設電信業者FBO或電信服務提供業者SBO間均有與其他業者直接互連或間接互連之義務,網路互連皆交由業者自行協商,且藉由對市場主導業者之強力規束,強制實現電信服務網路之互連。 2. 所有取得執照的FBO均必須承擔互連之義務,其互連規定係建構在符合「經濟效益」、「技術原則」及「管理效率」三大原則上,且強調無歧視性、公開性。 3. IDA要求新加坡市場主導電信業者Singtel每年必須提具互連條款參考(RIO),以利新進電信業者與市場主導者Singtel進行網路互連。 4. 互連費用之計算以「價格導向」為主,並以「經濟價值預估標準」,結合「長期平均增值」一併計算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