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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銷售不動產有關外水電管線費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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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Friday, 23 October 201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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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不得另外加收水電管線費用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房屋售價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另繳交自來水、電力等外水外電費用。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且內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因此業者已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消費者可要求返還。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在簽約當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而且收費的金額與預估金額不同,對於住宅較不密集的郊區,每戶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之譜;更有數名臺中市的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驚覺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意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新水源。 經消保官詢問,業者委任律師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至於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而是業者另受消費者的委託代辦的服務。 康主任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能,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但有業者卻以該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或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規避業者應負擔的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 臺中市政府對此函內政部解釋,內政部表示,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有了這個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 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有了消費者的申訴,消保官較可了解廠商實際上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加以導正。 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疑義可以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 聯絡人: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康主任消保官 聯絡電話: 04-22289111分機23701 |
內政部修正,建商今後不得向客戶收取接通水電、瓦斯配管費用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2014年8月5日頒佈行政命令,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 內政部表示,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2014年5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2251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2014年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 內政部表示,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
5/2起簽約免付外水電費;之前若沒載明買方付,也由建商負擔 2014年05月29日 【潘姿羽、王筱君、王鈞生╱綜合報導】上周《蘋果》報導內政部5月函釋預售屋外水電費支付爭議,讀者紛紛投訴,「交屋在即,但建商卻以簽約明定由消費者負擔該筆費用,政府沒解釋清楚。」行政院消保處昨回應,外水電費確定由建商支付,若民眾5月2日前簽約,且契約未載明由誰支付,事後被追討,將由消保官代為協調或循訴訟爭取權益。 讀者cindy27060向《蘋果》投訴表示,去年買預售屋,下月就要交屋,但契約書載明要負擔這筆費用,不知該如何是好。台中讀者劉先生也說,2012年買台中南屯「香草天籟」預售屋,下月將交屋,建商卻趕在4月收取每戶9.3萬元外水電費,並以5月2日才收到函文為由,表示5月2日後才可退回或免收外水電費用。 費用含在房價內 「契約載明這是建商應盡的義務,因此費用已包含在房價內,不能再向民眾收取。」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寫到,賣方須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有天然瓦斯地區則應達成瓦斯配管的可接通狀態,內政部5月發函只是重申契約意義。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指出,若契約訂有磋商條款,載明由消費者負擔,雙方合意則以契約為主。也就是說,在5月2日前簽約購屋的民眾,只要契約載明由買方負責外水電費,就須負擔這筆費用。 記者進一步詢問,若契約未載明誰負擔,建商卻要求繳交外水電費,該如何因應?王靚秀表示,已和行政院消保處研議處理方式,會尋求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解釋。 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建商將外水電費用轉嫁消費者,往往最後才告知或追加,以致引起爭議,本周與建築公會取得共識後,下周將找消保團體開會,也會依照個案處理。 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魏嘉銘表示,爭議的2011∼2014年間將照合約進行,外水電費應與合約內容相符,若不符,將採多退少不補,也會宣導聲稱代收、代付的建商,須拿出收據證明,往後則依內政部解釋訂定合約。 學者批政府無能 陳星宏表示,若民眾遇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向地方政府消保官尋求協助。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批評,政府無能才讓這種事情發生,應協助民眾集體訴訟,「不然設公平會、消保會要幹嘛。」 |
外水電瓦斯費於103/5/2之前實務的狀況 資料來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13000010KK01215 1.「外水電瓦斯管理費」與「外水電瓦斯管路費」兩者不相同,前者係處理這項工作的管理費,後者則係自分戶表外安裝水電瓦斯管路費用。 2.現行依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規定,水電安裝自大樓總表(含分戶表)以外應由建設公司(即起造人)安裝完成後,申請接臨時電,取得縣市政府使用執照後,免費接電營運;瓦斯安裝費則必須支付自分戶表至最近線路之管線費,由全部用戶共同分攤或由起造人全額吸收之;「外水電瓦斯管路費」如以預售屋都由建設公司簽約時以預收方式辦理(但約10%部分用戶不願意預繳,建設公司同意在交屋結案時總繳);至於你買的新成屋,理論上,如果你購買時起造人已支付本項費用,你可以爭取不付,目前你較不利的是,已簽立的定型化契約你同意支付外水電瓦斯管線(路)費。 3.在你不付的前題下,你當然可要求簽約乙方(出售人/賣方)退回本項預付款(不要理會業務員給你其它以退一半或部分費用或以冰箱等贈品回贈的請求),依我的經驗,你應以正式函件要求對方退費(必要時以存證信函辦理),取得它的正式回應,再不處理,可至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對方一定會派員出面處理(對方不派員將視同放棄),所為之紀錄有法律效力,相信你不用支付65000元。 4.對方新成屋又以定型化契約中植入?「外水電瓦斯管理費」與「外水電瓦斯管路費」等非正規銷售手法玩文字遊戲,它是站不住腳的。 5.本案協洽(含信件)的過程中,你應直接找簽約乙方(出售人/賣方)處理,不要找銷售人員。 |
交屋後水電費問題 建設公司代為申請外水/外電/外瓦斯的接管工程,通常都是先以起造人名義去申請(一般為建設公司名義),交屋以後,客戶在各自去申請名意變更,不做變更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也不會強制一定要做變更,所以不變更也行,要過戶只要收費單及權狀證明即可,很簡單的,只是要自己跑一趟但天然瓦斯部分應該來"裝表"的時後大都會順便便理變更的動作瓦斯的部分比較沒爭議,因為你申請裝表才有開始收費那水電費的部分則因直接裝裱而在交屋前及產生費用, 其分界亦以交屋為基準日,因為都是基本費也爭亦不大,但像這類過期了建設公司願意負擔,也算是有負責任了那稅金方面也是交屋為基準日(有的會以過戶完成登記日,預售即買,完工便交屋的),交屋前為建設公司,交屋後為客戶負擔,營業稅的部分應該是包含在房價裡面,建設公司在建築物的部分都會開立發票(土地不用,土地是繳增值稅),所以你會收到建設公司的房屋款的發票,不管5%是內含或外加,都包含在房價裡面,並不會多收,至於電費單上的營業稅是電力公司的電費營業稅,不是因為登記在建設公司名下財產生營業稅, 這可以跟電力公司求證一下,納電費單收費一起收,只是細項列出而已,並沒有多收這些都是自己的權益方面,要自己在意,去辦過戶的時後順便都更正作自用住宅費率,包括房屋稅跟地價稅的部分都要去做申請喔這不全然是建設公司的問題,還有政府機關的辦事態度問題,很多變更都未要求本人簽名才能確認,所以建設公司也沒辦法幫你們辦的,當然建設公司在交屋時沒告知也是一個問題,品質方面修繕部分在跟建設公司要求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