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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卡債族債務清償的方法(過去、現在與未來))
- Details
-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Friday, 28 October 2011 12:46
- Hits: 6835
債務清償
年度 |
途徑 |
對象 |
內容 |
成立原因 |
95 |
債務協商 |
對無擔保債務,即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後仍不足清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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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份通過的協商機制,是和最大債權銀行簽訂協議其他銀行債權統一授權由最大債權銀行收取,再按比例分配給各家。銀行繳款期限最長120期 0 %。 |
係為協助民眾解決其個別與多家債權銀行協商還款之困擾,並非透過此機制即可減免債務。 |
97 |
個別協商一致性 |
針對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者 |
先和最大債權銀行談協商,達成協議簽訂協議書之後,將最大債權銀行給的協議書傳真給其他家銀行,其他家銀行就會比照最大債權銀行給的條件簽訂協議書,期限最長180期 0%。 |
ø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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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債務清償條例 |
六大受理對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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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不通過或95年協商因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毀諾者,得向法院申請更生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更生期間最長六年,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至八年。 |
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
前置協商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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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申請協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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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最大債權銀行
ø未符合者不予受理。 |
是否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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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協商期限 (協商請求之翌日起)
ø協商若失敗,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30天內開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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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成立期限 (開始協商之翌日起)
ø90天未果,以協商不成立證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90天內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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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流程圖
依據§151條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必需先經過與銀行協商的程序。
向最大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之請求 |
30天內開始協商 90天內達成協議 |
成功 |
失敗 |
開始還錢 |
經濟因素 還不出錢 |
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
更生、清算
法院判定 |
途徑 |
結論 |
債務人有薪資或期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條件公允。 |
更生程序 |
債務人須向法院提出最長6-8年,最少每三個月就要還錢的還款計畫。法院核准了之後,還完債務人就「當然免責」,不用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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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出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 |
清算程序 |
法院把債務人的財產都拿出來統一拍賣處理,把財產變現,讓債權人能夠照比例分配到錢。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會比較多,而且債務人能不能免責,都要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最後,債務人也還 要去向法院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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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
缺點 |
更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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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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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 |
1,200萬á |
收入穩定 |
清算程序 |
1,200萬â |
更生程序 |
更生v.s 清算
免責&復權
免責:當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債務人就不需負責清償債務的責任。
「當然免責」:債務人不用等法院裁定就理所當然沒有清償責任。
「裁定免責」:除非法院有裁定免責確定才可以不用再負責清償債務。
復權:要解除各種另為聲請清算後所受到工作或生活上的限制。
債務人有下列情況發生,就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 巳還清債務。
- 免責裁定確定。
- 清算結束後滿5年。
- 清算結束後滿3年都沒有因清債條例被判刑確定。
更生程序 |
清算程序 |
認可裁定 |
執行結束 |
裁定免責 |
履行債務完畢 |
聲請復權 |
依法當然免責 |
裁定不免責 |
繼續還錢 |
再聲請免責 |
未來趨向
債清條例的修法重點
§64條 限縮債務人應清償範圍
應明定債務人清償如達債權本金100%以上,該債權視為已清償。
條件公允的認定
清償總額已達方案每年處分所得,扣除個人與法應扶養者必要生活費餘額四倍以上。
§151條 擴大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間前置協商及協調程序
將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納入申請調解單位,以利債務人儘快聲請調解、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