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無盟提案要求比照辦理

 

 

提案

原因

立法院於100年度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會計法第99條之1),被視為替特別費除罪化,估計可解決歷年來七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爭議,但範圍並未擴及民意機關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提案

內容

將二○○九年六月卅日以前,與特別費有相同性質的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業務費、出國的考察費,以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都應與特別費一樣。

 

  • 何謂特別費??

特別費又名「特支費」,為台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而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另外,特別費雖有特支費別名,部分媒體亦將兩者視為相同,不過特支費名稱於法律另有他指。

參考來源:維基百科

 

  • 何謂特別費除罪化
  • 99條之1(各機關特別費之除罪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參考來源:會計法第99條之1

 

 

資料來源:100.10.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