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法律常識
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無盟提案要求比照辦理
- Details
-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Monday, 31 October 2011 14:02
- Hits: 6226
提案 原因 |
立法院於100年度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會計法第99條之1),被視為替特別費除罪化,估計可解決歷年來七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爭議,但範圍並未擴及民意機關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
提案 內容 |
將二○○九年六月卅日以前,與特別費有相同性質的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業務費、出國的考察費,以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都應與特別費一樣。 |
- 何謂特別費??
特別費又名「特支費」,為台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而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另外,特別費雖有特支費別名,部分媒體亦將兩者視為相同,不過特支費名稱於法律另有他指。
參考來源:維基百科
- 何謂特別費除罪化
- 99條之1(各機關特別費之除罪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參考來源:會計法第99條之1
資料來源:100.10.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