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董監質押比過半 表決權設限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林安妮/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董事一旦設定股票質權比例高於選任時持有股份數一半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此修正有助遏止現行上市櫃董監事質押比例過高弊端,也能保障投資人權益。

立院昨天三讀「公司法第19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董監事質押手中股票超過當選時持有的二分之一時,其超出二分之一的股數將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算入已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舉例來說,當某上市櫃公司董事原持有該公司一萬股股票,但拿出5,000股向銀行設定質押融資,該董事在召開股東會時,僅能就其擁有、未設定質押的另5,000股股票,行使表決權。

根據股市公開觀測站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約有超過三成的公司董事質押比例過半,提案立委丁守中認為,過去有不少公司大股東或董監事,專拿公司股票向銀行貸款,再進場買股票護盤,惡性循環結果,就是公司財務惡化,小股東權益也受損。

他認為,股東既然質押股票,相當於實際所有權已轉移,不應再藉個人的高持股,參與公司重要議案表決。經濟部商業司昨天也回應,新法限制大股東拿股票質押比例,將有助大股東更專心在公司經營上,投資人權益也可因此獲得保障。

新法修正後,未來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董監事設定股票質權時,只要質押比例超過選任時持有股數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將不得行使表決權。近期金管會將就此修正案涉及的股票表決權訂定相關配套。

依公司法第197條之1原規定,董事的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15日內將質權變動情形,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