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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商業團體法對於營利事業須加入公會之相關規定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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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法律常識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7 March 201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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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 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 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 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 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 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