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

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注意時效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5849

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注意時效

    債權人如要以假扣押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特別注意必須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3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將不得以該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