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金融法規
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注意時效
- Details
- Category: 民事法規
- Published on Tuesday, 12 September 2017 22:45
- Hits: 4067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5849
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注意時效
債權人如要以假扣押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特別注意必須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3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將不得以該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