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工廠籌備期間自建工廠之營業稅可以申請退稅嗎?

 

 

主旨: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說明:二、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依主旨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財政部89/10/12台財稅第890457207號函)

註1: 皆要求提示建物所有權狀、相關工程合約、進項憑證、照片,建物平面圖等辦理退稅

註2: 固定資產退稅本來就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沒有報部之問題

註3: 工廠興建完成後取得所有權狀再依照營§39一項二款申退成功機會較大

營業人於工廠籌建期間其按期申報之溢付稅額,依照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申請退還者,授權各稽徵機關查明核實退還,毋須逐案報部核准,以資簡化。(財政部76/04/04台財稅第763112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註1: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另例EX:進口貨物退回國外專案退稅:)

民法上實務見解

【原始取得】:違章建築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之建築物一經建築完成,即不待登記由建築物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既受取得】:無法依民法758條取得法定所有權,僅有事實上的管理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