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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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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1 April 201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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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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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 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 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一) 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 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 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 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 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二、 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 目及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 部 長 張盛和 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 一、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為營業人之負責人或清算人。 二、查核簽證期間: (一) 應辦理清算申報者,為自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清算期間屆滿日止;無須 辦理清算申報者,為自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營業登記申請註銷日止。 (二) 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清算期間屆滿日(或營業登記申請註銷日)之期間 逾會計憑證、帳簿保存年限者,為未逾會計憑證、帳簿保存年限之期間。 三、查核簽證程序及方法: (一) 會計師辦理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查核簽證工作, 應對委任人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進行瞭解與評估, 憑以決定合宜之方法及程序,加以審查或抽查。 (二) 經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 表、相關文件、營業稅申報書表之內容不相符合、或與有關法令之規定不符、 不當或不實者,應作適當之更正、調整或說明。 (三) 前二項實施之查核方法、查核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及所作處理, 應具體詳實作成紀錄,連同所獲得之查核證據資料,彙整編訂成工作底稿,並 據以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 四、銷項資料之查核: (一) 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銷售額、銷項稅額與統一發票明細表、統一發票存 根聯等相關帳簿憑證,查明有無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 法)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及查明申 報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有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不實情事。 (二) 核對貨物或勞務之產製及銷售流程,並抽查合約書、訂購單、運送紀錄、 收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有交易事實等相關資料,查明有無短(漏)報銷售額情 事。 (三) 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銷售額,惟銷售當期未按同法第3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者,應核對相關證明文件,查明有無虛報 零稅率銷售額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情事。 五、進項資料之查核: (一) 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金額、進項稅額與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查明有 無申報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 (二) 核對貨物或勞務之進、銷、存貨各有關帳簿憑證,並抽查合約書、訂購單 、簽收驗收紀錄、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有交易事實等相關資料,查明有無虛 報進項稅額情事。 (三) 核對帳列固定資產之進項憑證、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付款資金等相關 資料,查明有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不實情事。 六、應退溢付稅額之複核 (一) 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稅額計算與相關帳簿憑證資料,查明申報應退溢付稅 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二) 會計師查核後認為有應行調整稅額者,應依規定重新計算應退溢付稅額並 應詳予說明計算過程。 七、 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時,應 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申報書表。 八、 主管稽徵機關對會計師提供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如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 查核事項,得向會計師查詢、通知限期補具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申報人調閱帳 簿文據備詢。 ○○公司(商號)
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總說明
○○公司(商號)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
附表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或勞務申報及調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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