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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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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業稅
- Published on Saturday, 23 May 201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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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目前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公司(編者註: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如向外國之事業購買勞務,應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計算報繳營業稅額。(財政部77/09/01台財稅第770118670號函) |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 主旨: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說明: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茲據反映,業者對上項股利收入範圍尚欠明瞭,為免分歧,特參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編者註:獎勵投資條例業已廢止),明定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財政部78/0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土地之營業人,其因開發土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80/10/11台財稅第800382378號函) |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俟次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如營業人申請提前辦理調整,應不予同意。(財政部85/04/17台財稅第851901914號函) |
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免辦調整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財政部82/11/18台財稅第821501539號函) |
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應於變更前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則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財政部85/08/29台財稅第851915516號函) |
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退還 查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稅,係僅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該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至前銷售階段繳納之營業稅(即本階段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又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經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其法令依據,雖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惟既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揆諸立法意旨,其有關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以維稅制並符公平原則。(財政部88/06/22台財稅第881922770號函) |
核釋兼營營業人年度中停復業何時辦理調整申報 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9/07/29台財稅第890455162號函) |
兼營投資業務者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取得之股利收入免彙總加計調整稅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至其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曆年制會計年度11月、12月)營業稅時,如因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編者註:依現行「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無須申請即得採用直接扣抵法)(財政部91/05/15台財稅字第0910452843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