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據之合法憑證

問題:

拿到一張管理委員會收據,上面只有xx管理委員會的名稱,但沒有統編,這樣可以做為費用憑證報銷嗎?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三、報備事項:(一)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2. 管委會經手住戶管理費收入,有管委會基金利息收入孳息,聘僱管理人員或支付經費有(免)扣繳申報相關問題,即使無申請營登必要,理應申請統一編配

參考法源: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1.社區必須先行召開區權人會議,逐條審查通過管理規約內容,選出社區管理委員會成員
  2.會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取得~管理組織報備證明(A4大小、 直式橫書)
  3.憑縣市政府核發之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大章、管理負責人身分證、印章,至國稅局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取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4.持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大章、管理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及監委、財委印張,至管委會指定之銀行,辦理開立二個帳戶~分別存放公共基金、管理費;管理委員會非屬營利事業單位~免扣稅。
  5.委員會開立予住戶管理費收據,毋需加營業稅、印花稅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之收據,是否須繳納印花稅?

按《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凡代受或代收銀錢之收據,均須依法徵繳印花稅;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之收據,是否須繳納印花稅?按《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略以:「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因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故應免納印花稅(財政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八五八號函參照)。

二、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所開立用以儲存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之專戶,其所生之孳息是否須申報利息所得?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其他任何營利收入,則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至於公寓大廈以起造人或管理負責人名義設立專戶衍生存款利息,其已扣繳之利息所得稅款,於成立前開管理委員會後,得專案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查明後予以退還(財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八七九一○○號函參照)。

三、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是否須課徵營業稅?又大樓之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灱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營業稅。

牞大樓之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應免徵營業稅至於若大樓停車場,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七一九九四號函參照)。

資料來源: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hp?gid=9&nid=607

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相關營利事業所得課稅疑義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並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惟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並無對外營業情形,依據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可免辦營業登記,此外,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亦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廈)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准照該函釋辦理。

  至於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

  故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刊登大型廣告或出租與電信業者充作基地台,其收取之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平均銷售額若每月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得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但亦可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行為,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因此,凡符合上述條件之管理委員會,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金融機構即可憑稽徵機關所核發之免扣繳證明,於支付該管理委員會利息時免予扣繳,也省去該管理委員會每年須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退還扣繳稅款之作業困擾。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營業收入(如租金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同時與大樓(廈)本身的管理活動(免稅)及營業活動(應稅)有關支出,應依其支出性質,自行劃分出營業活動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申報營利所得。至於對住戶收取之公共基金、相關管理費用及其孳息,因非屬營業收入,可以免納所得稅。